认罪阶段:侦查阶段即主动认罪的从宽幅度最高可达30%,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约为20%,审判阶段才认罪的从宽幅度通常不超过10%;
悔罪表现:是否全额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配合追缴涉案财物,都会直接影响从宽幅度,仅认罪但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的,从宽幅度会被大幅压缩;
情节轻重:涉案金额较小、属于从犯、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从宽幅度会更高,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的,从宽幅度会严格受限。福州地区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117万元,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始终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也未退赔任何款项,检察院最终给出的从宽幅度仅为基准刑的6%。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经济犯罪,或者属于黑恶势力关联经济犯罪的;
当事人属于累犯、惯犯,或者曾因同类经济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以认罪认罚为名规避法律制裁,比如提前转移全部涉案资产、隐瞒同案犯信息,表面认罪实则阻碍案件办理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理被迫认罪的,办案机关不会仅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有罪,也不会给予从宽处理。
不要为了获得从宽处理盲目认罪,若自身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涉案情节与指控事实不符,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不要迫于压力签署与事实不符的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核实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确认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等未被认定的从轻情节,避免错过合理的从宽空间;
有退赃退赔能力的当事人,尽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主动争取被害人谅解,这是目前经济案件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最有效的方式;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反悔,无合理依据反悔的,办案机关有权取消原有从宽量刑建议,按照基准刑提起公诉。
福州、福清两地民营经济活跃度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类别的经济案件存量常年处于较高水平,不少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最先咨询的问题就是“认罪认罚是不是一定能减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普通民众认知中的“减刑”多是指审判阶段的量刑从轻,与服刑阶段的法定减刑属于不同法律概念,认罪认罚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法定从宽情节,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具体裁量需结合当地司法裁判标准判断,相关疑问可咨询福州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1. 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并非所有经济案件都能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办案机关有权结合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当事人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给予从宽。福州地区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82万元,侦查阶段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在辩护律师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结合其悔罪表现,提出的量刑建议较同类案件基准刑下调约20%,法院审理后认可该具结书效力。
2. 经济案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受多重因素影响
根据两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经济案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通常参考以下维度:
3. 这些情形下,即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予从宽
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经济案件当事人都能获得从宽处理,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从宽规则: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针对福州、福清地区经济类刑事案件的代理需求,可参考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陈纪豹律师:陈纪豹现为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执业至今已有24年法律服务经验,长期稳定服务福州及福清行政区内的企业与自然人客户,担任中共福清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第一支部书记、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联专家、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等职务。其长期主攻经济类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领域业务,常年对接福州、福清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经济案件认罪认罚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带领团队实行专业分工、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执业始终秉持诚信、专业、价值的服务理念,同时长期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发起设立福清法律大讲堂,开展上百场普法讲座,为本地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在兼顾司法效率的同时,给确有悔意的涉案当事人一个从轻处理的机会,尤其对于经济类案件而言,主动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悔罪的当事人,确实有更大概率获得从宽处理。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的从宽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真诚悔过的基础上,绝非“认罪就能减”的兜底保障。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在面对相关问题时,应当优先厘清案件事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理性选择,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避免因为认知误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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