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与任正非打官司
(山西临汾)
任正非是我所十分敬重的一位企业家,他的知名度是有目共睹的。我对他的敬重源于两点:第一点是,他的华为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在初次分配中就实行了共同富裕制,这是难能可贵的。这虽然与我所主张的劳资互股制还不是一回事,但已经不远了,在中国能做到这一步,就已经是很了不起了。第二点是,他的华为企业虽然是美国的重点打压对象,但他在公开场合从来没有说过一句反美的话。他总是实事求是地承认中国高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美国的先进技术。即便是他的女儿受美国的授意扣压在加拿大时,他也没有失去理智,说一句反美的话。他深深地知道,情绪越对立,事情越难办。我真怀疑加拿大最终释放她女儿与他的这种理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任正非确实是一个干大事的人。
如果说,任正非与我有纠葛,那是最近的事。就是最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他的一篇文章《道可,道非,常道》。此文一发表,我的一些朋友就坐不住了,纷纷劝我与任正非打一场官司,要求侵权索赔。因为,大家都知道将《道德经》断注为《道可,道非,常道》是我早在2008年就在《三秦道教》杂志公开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文章详细地论证了两千年前河上公对《道德经》的第一章第一句的断注的"道可道,非常道"是与《道德经》主题相违背并由此带来对《道德经》的整体曲解。从道可,道非,常道出发,我论证了《道德经》是一部辩证大法。而且,2013年还在陕西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我对《道德经》的全新断注《常道》这书本。
由此可见,这个官司本来是可以打的,因为,发现权也是公民权的一部分,这正如牛顿对引力的发现权,爱因斯坦对相对论力学的发现权,玻尔对量子力学的发现权一样。而且,发现比发明更根本。发现属于科学,而发明属于技术。连技术的发明权都受法律保护,科学的发现权更受法律保护了。所以说,如果论先后,我真的比任正非更早发现了《道德经》第一章第一句的断法是"道可,道非,常道"。而且是公开发表与出版了。那么,我为什么不愿意与任正非诉诸法律呢?这倒不仅仅是因为我对他的敬重,更重要的是:
第1, 我认为,任正非的这篇文章的发表,有利于对《道德经》正确认知的推广,这更加证明了河上公的断注是错误的,而更加证明了我对《道德经》的新断注是正确的。
第2, 既然对《道德经》的新断注是正确的,是真理,那么,发现和接受这一思想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你能发现,别人也可能发现。
第3, 我对芯片制造的韬定律没有研究,不知道它的效用如何。单就文章本身来看,任正非只是引用了"道可,道非,常道"作为题目,他没有说明发现人,但也没有自称是发现者。虽然客观上会造成他是发现者的影响,可是,公开发表的东西别人引用也谈不上违规。这就是我不想与任正非打官司的道理。
2026年7月26日於山西临汾
本人主要著作
《互补论》 山西人民出版社
《绝对相对力学》 陕西科技出版社
《绝对相对哲学》 陕西科技出版社
《绝对相对经济学》陕西科技出版社
《常道》 陕西科技出版社
《救世真言》 待出版
《感悟人生》 (散文集) 待出版
本人代表作:《太极科学》三卷 待出版
第一卷:《太极力学》已经进入出版程序
第二卷:《大极哲学》
第三卷:《太极未来学》
《追梦人生》(回忆录) 待出版
本人于2018年和2025年先后应邀出席两届世界哲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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