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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惠山法院民一庭
法官助理 叶雯婷
她分享的主题是
《关联公司未清偿对破产企业的债务,
还能向其申报普通债权吗?》
一起来看看
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大家好,本期微讲堂想和大家分享一个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衡平居次原则案例,以此了解这一裁判方法如何守护公平清偿。
案例
2015年,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房屋用于办公经营。签约后,甲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由于两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系关联企业,因此甲公司在签约后五年时间内,未向乙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其投入的装修费用因合同终止构成损失,要求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由于甲公司欠付租金,且金额大于装修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故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联关系不得成为攫取不当利益、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工具。由于双方具有同一股东的关联关系,甲公司才能长达五年免租占用房屋。甲公司长期未支付租金,导致乙公司清偿能力受损,已经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今,甲公司主张确认装修损失债权,如予以支持,外部普通债权人更是受到二次伤害。基于此,法院驳回甲公司普通债权确认请求,明确该债权的清偿顺位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这一规定正是基于破产法上的衡平居次原则。本案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理念。
法官提醒,关联关系不是输送利益、规避债务的“安全港”。企业在经营中,关联交易必须做到定价公允、对价真实。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依职权审查关联债权的形成背景,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取得的债权,坚决适用劣后清偿规则。唯有守住公平清偿的底线,才能让每一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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