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今年9月16日起施行。《条例》对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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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严格限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和认定程序,并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救济途径和修复渠道,同时明确失信惩戒仅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实行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为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带头守信,《条例》明确对政务失信的处理,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一级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提示机制,并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将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同时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及时更新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是我国信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条例》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包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行政检查、抽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抽查频次等。

据公开信息统计,截至目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层面,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广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福建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30部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社会信用条例的同时,保留原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北京市已发布相关条例草案,处于征求意见状态;安徽等地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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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信用法规出台情况

全国地方信用立法情况一览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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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福建人大、源点苏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