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有保险公司会以伤者自带慢性病、旧疾为由,申请按照伤病参与度降低赔偿金额,这种减免要求是否合法?
受害人原有基础疾病、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自身过错,不能成为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减少赔偿的合法理由。交通事故是造成伤残、就医花销的直接诱因,即便伤者旧病加重,责任划分只看事故本身的过错,不会因为伤者体质问题分摊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伤病参与度打折赔付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需要全额赔偿伤者全部合理损失。
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若以基础病为由扣减赔偿,可拒绝该方案,通过诉讼维护完整赔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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