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7月27日起施行。
资本市场的公平,核心在于信息公平。成熟的市场博弈,应当建立在公开信息之上。长期以来,内幕交易治理存在一处突出痛点:部分实控人、核心决策者在重大事项尚处于初步磋商、仅有口头意向阶段,就向外传递消息。旧规则之下,敏感期认定往往锚定正式方案、书面决议,“意向阶段”容易成为监管盲区,给信息套利留下时间窗口。
本次修订直击这一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追责关口前移至决策源头,堵住“先吹风、再谋划、后公告”的套利路径。
新规同时从严收紧免责抗辩空间。杜绝利用虚假收购计划、虚构预定交易充当违法交易的“挡箭牌”,织密刑事追责的制度网络。
要持续压缩信息套利空间,还要从源头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保密、敏感期管理、“关键少数”行为约束等配套机制。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行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