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未成年人作出不利指认、存在简单肢体接触,就直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辽宁刑事律师孟都曾了解到一起七旬老人涉案案件,当事人仅应幼童请求帮忙脱外衣即被立案,无实质性证据。辽宁刑事律师孟都认为,本案欠缺猥亵儿童罪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备证据不足无罪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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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双重法益中,核心实质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社会公序良俗仅为表层秩序。日常照看、整理衣物等善意肢体接触,未触碰隐私部位、未造成心理伤害,不属于刑事打击范畴。司法实践中将涉童接触分为两类:一是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触碰儿童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二是多人在场、出于帮扶照料的正常接触。 《刑事审判参考》明确,单纯生活照料行为不具备性侵害属性,不应追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成立猥亵儿童罪需同时具备猥亵行为与性刺激主观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孤证、矛盾言辞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第五十一条明确公诉案件有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 号)第二十九、三十条要求,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存在关键矛盾、无客观物证补强的,不得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全面调取痕迹、监控、生物检材等客观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 号)划定入罪边界,仅恶意侵害、造成身心损害的行为才予以刑事追责,正常照料行为不在规制范围内。

本案证据存在多重硬伤:无监控还原事发过程;女童人身检查未检出任何 DNA、皮肤接触痕迹;被害人两次笔录对事发地点、动作描述完全冲突,两名目击孩童证言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印证。控方未能提交客观物证佐证猥亵行为,言辞证据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犯罪客观要件无法成立。

猥亵儿童罪属目的犯,必须具备追求性刺激的主观心态,单纯肢体接触不能推定恶意。结合案情可佐证当事人无犯罪故意:当事人七旬高龄,无任何违法前科,邻里评价良好;案发在多人在场的开放客厅,不存在私密作案条件;全程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蒙冤后产生轻生念头,足以印证内心清白;脱衣系孩童主动提出,属于善意照料,无主动侵害意图。

当事人行为属于日常照看,即便家属存在认知偏差,也仅为民事误会。本案当事人系初犯,未造成女童生理、心理创伤,事后孩童仍正常与其晚辈玩耍。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无需刑事追责。

公诉机关 “只要孩童指认即构成犯罪” 的思路,已被现行司法文件否定。未成年人认知有限,易受亲属诱导产生陈述矛盾,单一陈述不能直接推定犯罪。依据前述两高四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意见相关证据审查规则,采信未成年人陈述必须搭配客观物证、稳定证言补强,关键细节矛盾的陈述证明力极低,单独以此定罪违背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的法定标准。

认定猥亵儿童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有性刺激故意、客观实施侵害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两大要件。本案当事人仅善意协助孩童脱衣,多人在场无隐私接触;全案无监控、无生物物证,女童陈述、目击证言矛盾重重,控方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家属诱导陈述的合理怀疑。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性侵未成年人相关司法解释与《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辽宁刑事律师孟都认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移送法院,应依法宣告当事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