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查实,按隐患等级(A类奖励2000元、B类奖励1000元、C类奖励500元、D类奖励200元)或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给予奖励。经调查属实但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现金或话费及其他等值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有新的规定,按动态调整后的有效情形为准,即以行业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2025年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平台发布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常见情形废止。

交通运输行业

符合奖励的

常见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如下

(一)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类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记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4.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5.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6.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7.危货运输企业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8.危货运输企业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装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9.危货运输企业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10.危货运输企业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11.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12.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13.汽车客运站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1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

1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16.未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安排身体不适应、心理不健康的驾驶员上岗运营;

17.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18.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19.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法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2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22.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23.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24.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25.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二)公路桥隧类

1.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2.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3.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4.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5.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6.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7.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8.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三)交通工程类

1.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无有效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编制、审核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论证,擅自施工;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2.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合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址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合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3.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4.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5.围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消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围堰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结果超预警值未采取措施;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6.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7.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8.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I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9.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解不当的;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10.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取矿用防爆型。

一般事故隐患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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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1.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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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两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2.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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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1.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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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1.在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2.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本奖励情形

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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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王申徽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林琪梅、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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