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
摘要:2026年7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一景区因短时强降雨引发山洪,造成10人遇难、23人受伤。本文围绕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山洪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未发布预警能否认定过错侵权三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景区山洪;安全保障义务;不可抗力;过错侵权;露营安全
2026年7月26日下午,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一景区受短时强降雨影响引发山洪,导致部分露营游客被困。截至当日18时,已有10人遇难、23人受伤。[1]此次事故再次将景区在自然灾害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推向公众视野的焦点。景区是否应对山洪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需要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山洪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未发布预警是否构成过错三个方面逐一厘清。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收取费用的经营场所,其管理者属于该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并无疑问。问题在于,这一义务的边界划在哪里。安全保障义务的射程并非无限延伸。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5年判决的一起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在该案中,游客赵某驾车前往某景区途中遭遇短时强降雨引发山洪,车辆被洪水冲走。法院认为,景区在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紧急闭园公告、组织疏散和转移游客,成功救助了被困人员,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要求景区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2]该案确立的裁判要旨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经营者基于正常能力与合理限度内可预见并可控制的范围内,而非无限度的绝对保障义务。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判决的案件。游客在景区内溺水身亡,景区设有告示牌和防护栏,法院认定管理者已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受害游客无视警示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景区不承担责任。[3]正反两则案例共同表明,法院在判断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核心考察的是管理者是否在合理限度内采取了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对于露营这一具有较高户外风险的活动,景区是否设置了露营业态所需的特定灾害防范措施、是否建立了针对性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预警广播系统,将成为判断义务履行情况的关键事实。
山洪是否属于法定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景区管理者可能据此主张山洪属于不可抗力,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山洪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嵩县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中实际上已经触及这一问题。法院在认定景区不担责时特别指出,事发当晚的极端自然灾害条件具有“突发性”“不可抗力”特征,景区资源调配与管理能力受限于灾害环境,再要求其进一步施救已超出合理管理能力。法院的裁判思路表明,在极端自然灾害面前,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不可抗力制度的适用之间存在交叉地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判决的一起案件则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不可抗力抗辩的限缩路径。游客在某海滨景区游玩时遭遇大风降雨,被飓风掀翻的遮阳凉亭倒扣致死。法院指出,案发当日天气剧变迅猛、飓风突发,属罕见极端天气事件,具有不可预见与不可控性。[4]但法院同时认定,气象部门在事发前已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建议关闭沿海旅游景区,景区管理者在收到预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景区安全管理,仍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该案揭示的判断逻辑是:极端天气本身的突发性并不当然产生免责效果,当气象预警信息已经发布且管理者具备合理反应时间时,不可抗力抗辩的适用空间受到实质限缩。甘肃省渭源县地处黄土高原与西秦岭交汇地带,夏季短时强降雨引发山洪属于该地区已知的气象灾害风险。若气象部门在事发前已发布暴雨预警,或者景区在以往的运营中已知晓该区域存在山洪风险,则山洪的“不可预见性”将受到质疑,景区管理者的不可抗力抗辩面临被否定的风险。
未发布预警能否认定过错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景区山洪事件中,景区管理者未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向游客发布预警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过错,需要结合景区是否负有预警义务以及是否具备预警能力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八十一条要求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6]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景区预警义务的法律基础。若景区具备获取气象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能力,但未将该信息传递给露营区域的游客,或者未建立从信息获取到信息传达的完整预警机制,则这一不作为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过错。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中正是沿着这一逻辑作出认定:景区管理者在气象部门已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建议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景区安全管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将这一裁判逻辑移用于景区山洪事件,核心待证事实包括:景区是否与当地气象、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了预警信息接收机制;景区内是否配备了足以覆盖露营区域的广播或警报设施;在收到预警信息后,景区是否启动了应急预案并组织游客撤离。如果上述环节中任何一个存在缺失,过错侵权的认定就有了事实基础。此次甘肃渭源山洪事件的最终责任归属,有待事故调查结果对上述事实的逐一查明。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可以确定的是,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因自然灾害的介入而自动免除,不可抗力抗辩的成立也并非山洪这一自然现象本身所能直接推导。关键在于景区管理者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预警、防范和救助义务,而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用证据来回答。
注释
[1]新华社2026年7月26日报道:“甘肃渭源山洪已致10死23伤”,渭源县政府通报,来源:新华社官方微博。
[2]参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5民初5249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参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202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参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8民终1177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修正)第七条。
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数字刑辩”,既关注数字空间中的犯罪治理问题,也强调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刑事辩护能力。该领域重点研究技术事实认定、电子数据审查、数据权益保护、虚拟资产定性、平台规则适用以及跨境犯罪治理等问题。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徐伟律师系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法治日报专家库专家、律商联讯合作专家作者;并担任京都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刑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京都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网络犯罪研究组组长。徐伟律师业务覆盖网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以及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执行等领域。其代理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报告,并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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