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盐城盐都多人被处罚!千万别效仿

为严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盐都区消防救援局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楼道停车、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个人消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现将一批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呼吁广大居民规范停放充电,守住居家消防安全第一道关口。

案例一

2026年7月15日,盐都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中海华樾小区进行检查,发现中海华樾小区1号楼二单元一楼大厅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XX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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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7月15日,盐都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陈XX在同人怡和园小区6栋01-03一楼大厅疏散通道上停放电动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XX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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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7月24日,盐都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江苏鼎泰置业有限公司(紫金大厦)进行检查,发现紫金大厦一楼大厅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分别给予刘××和 孙××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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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如何预防在高层建筑内

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

对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来说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物业管理人员来说

以下措施很重要

  • 应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且充电场所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