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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镇开展租赁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依据《大理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在全州开展租赁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租赁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整治各类租赁乱象,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双廊旅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大理市双廊镇人民政府 大理市公安局关于双廊艺术小镇文化旅游区国家4A级景区部分道路实行24小时交通管制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租赁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与对象

全镇用于租赁经营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及相关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与车辆集中停放区域。

二、整治时间

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10月25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严管治理。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违规经营行为。从事租赁电动车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同时要建立租赁登记、资质验查、安全监督等机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租赁不合规车辆。经营商户及运营企业不得租赁未登记上牌、未购买保险、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逾期未检、拼装报废等车辆;不得有非法拆除车辆限速装置,加装大功率蓄电池,加装雨棚、货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非法改装行为。

(三)交通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租赁不合规车辆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对驾驶不合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飙车驾驶及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进行查处。

(四)不得占道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市政公共区域、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停放租赁电动车,违者将予以处罚。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租赁电动车场所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充电车位须分组布置,每组间距不小于2米,或设置高度≥1.5米,耐火极限≥1小时的实体隔离墙;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室内场所装修材料须用A级不燃材料;电气线路须穿管保护,严禁私拉“飞线充电”,要安装漏电保护和断电保护装置;场所内严禁住人,严禁存放大量电池或私自改装电池;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场所,必须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

四、整治措施与要求

2026年7月27日起,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将联动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违规经营商户、运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提供不合规车辆,发生人员伤亡的,由相关部门开展全链条溯源复盘倒查,依法从严追究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禁止2名成年人骑行,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禁止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骑乘摩托车和电动车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超员骑乘;不租赁骑乘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等不合规电动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整改时限与要求

(一)告知及自行整改阶段。2026年7月27日至8月3日。从事租赁电动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户,针对存在问题,组织自行整改。

(二)书面下达整改阶段。8月4日至8月10日,对未完成自行整改的违规经营户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和内容。

(三)集中清理阶段。8月11日至10月25日。对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违规经营户进行集中清理和处罚。收缴不合规车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清理占道停放租赁车辆、清理超范围经营租赁车辆。

(四)常态化严管阶段。10月25日后,按部门职责开展常态化严管,持续巩固整治成效。

六、举报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对租赁电动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110,0872-12345,0872-2461628。

大理市双廊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来源:双廊揽胜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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