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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个真实的结算争议
上个月处理了一个钢结构项目的结算对审,争议焦点不大不小——50万。
项目是某园区的钢结构厂房,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招标清单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中脚手架工程费列了50万元。施工单位投标时按清单报价,合同顺利签了下来。
到了结算审计阶段,审计单位派人去了现场,回来之后出了一条审减意见:
“经踏勘,该项目钢结构安装实际使用登高车作业,未搭设脚手架。脚手架费用未实际发生,建议审减50万元。”
脚手架
审计审减清单
施工单位老板看到这条意见,有点坐不住了。他找我聊的时候,反复说一句话:“现场确实没搭架子,这笔钱是不是悬了?”
我跟他说:“悬什么悬。这笔钱不但不该扣,而且必须全额要回来。”
02 争议的本质:总价包干到底包了什么?
这个争议看起来很具体——脚手架搭没搭。但实际上:总价包干合同,招标清单里的措施费项目,到底算不算承包人的义务承诺?
审计的逻辑很直接:清单里有脚手架费,意味着你承诺要搭脚手架,现在你没搭,这笔钱就没发生,当然要扣。
这个逻辑乍一听有道理,但经不起我接下来的反驳。
第一,招标清单是甲方提供的,不是承包人自己列的。清单里写“脚手架工程费50万”,是甲方在招标时给出的参考措施项目,而不是对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总价包干的本质,业内早有共识——承包人按图施工,而非按措施施工。 也就是说,只要最终交付的工程实体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承包人就完成了合同义务。至于安装钢结构的时候用的是脚手架、登高车、升降平台还是吊篮,那是承包人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甲方在评标时认可了施工单位的投标总价,就等于认可了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这其中当然包括了措施费。至于这笔措施费具体怎么花、花在哪里,是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
03 登高车=替代方案,不是“没发生”
审计的另一个误区,是把“脚手架费”狭义理解为“搭设脚手架这个动作的费用”。
登高车
实际上,清单里的脚手架费,本质上是一笔完成钢结构安装作业所需的操作平台措施费。它的用途是解决“人在高处怎么干活”的问题。
登高车解决了同样的问题。它和脚手架在功能上是等效替代关系,只不过效率更高、工期更短、形象更好。
施工单位改用登高车,是施工方案的主动优化。这种优化客观上为建设单位节省了时间成本,甚至可能提前了投产日期。如果因为优化方案而被扣钱,那就是惩罚效率、奖励保守,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再从定额逻辑看。钢结构安装,无论采用什么操作平台,人工耗用量是客观存在的。投标时,施工方按脚手架方案测算的人工降效费,是实打实计入报价的。改用登高车后人工效率提升,这部分利润是施工优化的成果,不是虚报,更不是漏项。
04 对审现场的博弈
对审那天,审计方还是坚持那条逻辑:“现场没搭架子,凭什么给钱?”
我没有直接反驳,而是问了对方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招标清单是你们甲方出的,还是我们施工单位自己编的?”对方承认是甲方出的。
第二个问题:“合同里写的是总价包干,还是据实结算?”对方承认是总价包干。
第三个问题:“钢结构安装全部完成了没有?有没有一处因为没搭脚手架而影响了质量或安全?”对方承认全部合格。
三个问题问完,我说:“清单是甲方给的,合同是总价包干,工程是全部合格。那请问,脚手架费这一项,扣减的依据是什么?”
审计方沉默了十几秒,然后说:“我们再研究一下。”
一个星期后,审减意见撤回,50万全额计入结算。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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