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7月27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河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公众可在8月15日前进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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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最小包装或最小可拆零计费单位等客观因素所限,导致按处方剂量合理用药后产生的结余药品。因医师处方药品规格选择不当、给药错误或退药不当等不合理途径产生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
《管理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以保障临床实际用药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清退或更换机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定期梳理临床用药情况,动态调整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合理选择适宜的药品剂型、规格和最小包装,方便临床选用,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
同时,鼓励医疗机构结合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用途(冲管、封管、冲洗、造影、抗肿瘤单抗药物等)、特殊场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等)需求,在保障用药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对临床实际用量小于药品最小包装的情形进行合理拆零调配或拼用。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医技科室结余药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集中配置所结余的药品。临床、医技科室等药品使用部门应设置专门区域临时存放结余药品,存放条件应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示的贮藏要求,并及时将结余药品交由药学部门收回入库,严禁私自长期存放、调剂或处置。
《管理办法》提到,医疗机构应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收回、登记、入库和质量检查,经医疗机构财务、医保等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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