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康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食安封签密封外卖餐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9日,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太康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外卖食品配送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该店于2026年3月4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外卖配送直接入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不可复原食安封签密封,未落实外卖配送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属于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食品包装义务,存在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食品运输污染风险,破坏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控底线。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的情况,依据相关法条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二、周口市川汇区***餐饮店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9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川汇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检查时发现周口市川汇区***餐饮店(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为“****大盘鸡兴业路店”),经营主要菜品为大盘鸡,该店未按规定留存食品原材料进货票据凭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并通过网络平台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法律适用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了违法行为被纠正、经营者被警醒的效果。

三、周口市示范区***主题餐饮饭店未按照要求对经营资质进行信息更新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9日,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口市示范区***主题餐饮饭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存在未上传《河南食品小经营登记证》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网络餐饮经营中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问题,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法律适用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了违法行为被纠正、经营者被警醒的效果。

四、商水县**餐饮店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案情介绍:经查,2025年11月20日,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单位商水县**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上次(2025年9月25日)本局对其检查时留存现场并公示的《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前改正。2025年12月26日,在对2025年11月20日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照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完成整改,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仍未张贴上次检查的《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公示2025年11月20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属于拒不改正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监督检查记录表载明门店食品安全综合评定、后厨、食材、从业人员、消毒等隐患问题,是消费者就餐前判断食品安全状况的直观依据。经营者随意丢弃、不保留记录表,刻意阻断公众获取监管评价渠道,剥夺群众自主选择安全餐饮的权利。张贴留存检查记录不是形式要求,是法定经营义务。该餐饮店明知整改要求仍拒不执行,反映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存在“重经营、轻监管公示”的侥幸心理。

周口广电融媒体记者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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