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晚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恒信东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宪民于2026年7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6040号、证监立案字0142026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被证监会立案,有可能涉及以下问题:控股股东/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实控人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利润/货币资金);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担保,全程隐瞒不披露;隐瞒重大关联交易、隐瞒实控关系、隐瞒权益变动;未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报重大利空隐瞒;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叠加;发行造假等。
本次立案的具体原因与处理结果,有待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另外,恒信东方在三个月前也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0日晚间,恒信东方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经查明,恒信东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7.12%。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2026年4月3日,恒信东方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
2025年8月12日晚,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2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希望获赔:凡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5年8月13日期间买入恒信东方股票,且在2025年8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或2026年7月27日前买入恒信东方股票,且在2026年7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1.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建仓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
2.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
3.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代理事宜协商一致,律师将提供正式的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违规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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