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针对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罚〔2026〕05605号、青环罚〔2026〕05606号),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9062元,截至公示信息发布,企业处罚均未履行。

相关线索源于群众投诉,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前往位于黄岛区滨海大道8399号的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查实两项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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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企业废气排放口DA003建设不规范,排放口高度不足15米,排放口位置未配套采样口与采样平台,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执法部门依据法规处以罚款5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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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企业环境自行监测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调阅自行监测报告确认,自2025年起,企业未对废气排放口DA003开展臭气浓度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处以罚款39687元。

两份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两笔罚款目前执行状态均为未履行

排污单位规范设置废气排放设施、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定基本义务。废气排放口不达标将直接影响废气采样监测数据准确性,缺失臭气监测则无法持续掌握异味污染物排放情况,两类问题叠加,极易引发周边异味扰民投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