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席宇流反映承办法官钱某在案涉房地产合作分红纠纷审理全过程中,程序违法与实体适用法律错误多重叠加等事项。

一、一纸糊涂裁定,千万权益遭无端驳回

2024年1月席宇流与常熟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海州枫林水岸综合楼合作开发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经济纠纷,席宇流起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直至2026年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2025)苏0706民初167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席宇流的起诉。海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钱某办案过程中,程序错乱、法理混淆,作出明显违背法律与最高法裁判导向的错误裁定,堪称典型“糊涂案”。

1、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伙或合作合同纠纷,法院审理的核心标的,是合作各方就项目投资、收支核算、利润分配作出的民事约定。而税务清算,是税务行政机关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的行政征收法律关系,整体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和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分属完全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因此,案涉项目尚未完成税务清算,并不构成民事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核算项目分红的法律障碍。承办法官以“税务未清算”作为唯一理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存在双重违法情形:①、在实体层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故意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边界,完全颠倒了二者的法律定位,错误地将行政监管义务凌驾于民事主体的财产请求权之上,直接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要求。②、在程序层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驳回起诉的裁定意味着案件直接止步于程序审查,完全不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原告主张的数千万元分红诉求根本得不到司法层面的评判,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请求司法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权利。

2、2024年7月3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法定摇号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对案涉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本案对应的12万元审计费用已经由原告足额交付,本次司法审计的委托主体是海州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为了达到通过虚列增高成本侵吞目的,未经原告席宇流同意,私自将该项目的13个分项进行转包,就此事实原告席宇流向经办法官提出《补充鉴定申请书》,对被告极为不利,而钱某法官接手本案就直接停止了已经合法启动的司法审计程序,甚至还要求原告自行追回已经缴纳的鉴定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鉴定程序一经法院依法启动,中止或者终止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在审计部门未出具任何不能审计的相关报告的前提下,承办法官无权仅凭“原告对工程造价有异议”这一理由就随意叫停已经启动的审计程序。钱永法官以此为由叫停已经通过摇号生效的司法审计程序,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支撑。已经缴纳的审计费如需退回,也应当由法院依照程序要求审计机构回退,承办法官要求原告自行追回已经交给法院的审计费,在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税务未清算” 作为唯一理由驳回席宇流的起诉,前后自相矛盾,严重违法。

该案承办法官法律关系不分、举证规则不用、已有司法程序随意推翻,多法律适用错误叠加,是标准的错判糊涂裁判。这显然是法官在故意偏袒被告,违法办案。

二、办案拖沓弄虚作假,立、审案环节严重违规

按照立案登记制规定,材料齐全民事案件应当7日内完成立案。当事人2024年1月16日就完成递交起诉材料,并足额缴纳诉讼费,2024年7月按照要求交齐审计费,符合全部立案条件及法律程序,但法官钱某无故拖延,使得该案裁定时间延宕至2026年2月28日;法官钱某无故压案长达一年八个月,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当事人多次书面、电话催促均置之不理。

三、法官、律师系同乡,难脱人情案嫌疑

当事人了解到,钱某法官为沭阳人,进入法院之前在连云港市从事律师行业;2011年前后本案被告代理律师王某江在连云港从事律师相关工作。本案被告代理律师王某江也为沭阳籍,该律师曾因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处置,存在违法执业记录,钱某法官审理案件时未做任何审慎核查,放任问题律师代理案件。

四、法院内部监督缺位,乱象长期无人纠治

该案的错误判决暴露出海州区法院审判管理多处漏洞:案涉裁定书文字、逻辑错误层出不穷,法院只能单独出具修正说明,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信力载体反复纠错。

历次省纪委巡视期间也收到大量投诉该院拖延办案、裁判不公、偏袒一方等问题信访线索,但相关审判乱象长期得不到整改。

结束语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承办法官钱某在案涉房地产合作分红纠纷审理全过程中,程序违法与实体适用法律错误多重叠加,集中表现为久拖不立、混淆法律关系、违法终止司法鉴定、未依法回避、作出错误驳回起诉裁定等多项履职失范行为。席宇流已向市纪委监委、市中院纪检组、海州区纪委、法院督察室实名提交举报材料

前述一系列违法办案行为相互串联,既直接侵害当事人数千万元重大财产权益,给席宇流及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扰乱本地投资营商环境,也严重损害基层司法公信力,凸显基层审判领域拖延办案、事实核查敷衍、法律适用粗疏、裁判尺度失准等顽瘴痼疾。

相应纪检监察、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相关监管部门须尽快介入,对本案开展全面核查,查清错案背后违规履职问题,甚至违法和腐败问题,依规依纪对承办法官严肃追责问责;同步启动案件纠错程序,对案件开展完整实体审理,依法作出公平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整治基层审判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