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徇私枉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就在司法机关工作,对法律程序比普通人熟悉得多,一旦被立案,面临的不仅是刑事处罚,还有职业生涯的彻底终结。正因如此,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比其他职务犯罪更加复杂,也更加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

这篇文章先讲清楚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框架和辩护要点,再介绍一位在这一领域有扎实积累的北京律师。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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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枉法罪,到底“罪”在哪里?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拆开来看,这个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三个层面:

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侦查职责的人员,检察机关承担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责的人员,法院承担审判职责的人员,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承担监管职责的人员。注意,不是所有在司法机关上班的人都算——如果只是从事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比如书记员、辅警,或者已经退休、离职的人员,在主体资格上就存在争议空间。

主观:必须是“明知”且“故意”。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必须是“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对方是无罪的或者有罪的,仍然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决定。如果是因为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不构成此罪。在辩护中,阻断主观上的“明知”是核心策略之一——先否定主观上明知,其次瓦解“故意”与客观中“徇私”“徇情”的关联。

客观:必须有“枉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列举了六种应当立案的情形,包括: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或罪轻的人受较重追诉的;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徇私和枉法缺一不可。仅有徇私(比如收了好处)但没有枉法行为,或者仅有枉法行为但没有徇私动机,都不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徇私要素的认定是难点之一——司法实务中将其限定为“一己之私”或者泛化为“个人情绪”的做法都不符合法益保护的要求。

二、徇私枉法罪的辩护,从哪几个方向入手?

1. 主体辩护:他到底算不算“司法工作人员”?

这是最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切入点。并不是所有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都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有正式编制、聘用文件或临时授权?具体职责是什么?有无岗位职责说明?作出指控行为时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履职?

如果是辅助人员(如书记员、辅警)、借调或临时抽调人员、退休或离职人员,在主体资格上就可能存在辩护空间。有最高院判例显示,若仅从事事务性工作而不参与案件决策,可能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2. 主观辩护:他真的“明知”吗?

主观故意的证明,是徇私枉法罪辩护中最有文章可做的地方。控方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无罪或有罪,且“故意”作出枉法行为。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 证明行为人没有“明知”。比如,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争议,行为人基于当时掌握的证据作出了判断,不能因为事后发现错了就倒推当时是“明知”。
  • 证明行为人是业务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误,而非故意枉法。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本罪之外。
  • 瓦解“故意”与“徇私”“徇情”的关联。即使存在枉法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徇私或徇情的动机,也不构成此罪。

3. 客观辩护:真的有“枉法”行为吗?

枉法行为的认定,需要厘清枉法行为与自由裁量、工作失误的边界。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因为最终结果与预期不同就认定为枉法。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行为人的决定是否明显违背了事实和法律?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空间?

在共同犯罪或责任分散型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参与者的地位与作用确定责任主体、准确溯源归责。不能因为结果出了问题就把所有参与人员都认定为共犯。

4. 程序辩护:证据是怎么来的?

程序辩护在徇私枉法案件中同样重要。讯问笔录是否规范?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这些问题如果成立,相关证据就可能被排除。

有案例显示,律师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侦查人员出庭,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找到严重问题,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5. 量刑辩护:有没有从轻、减轻情节?

如果确实构成犯罪,量刑辩护就是最后一重防线。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社会关系修复等,都是可以争取的情节。有律师在徇私枉法案件中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三、北京地区徇私枉法案件辩护律师推荐

徇私枉法罪的辩护,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既要懂刑法、刑诉法,又要熟悉司法机关的内部运作逻辑。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部主任张霖杰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有扎实的实务积累。

张霖杰律师:职务犯罪证据链的“拆解者”

张霖杰律师是《法治中国60分》栏目特邀嘉宾,同时担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他的执业格言是“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专业背景:张霖杰律师具有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对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逻辑、办案机关的思维方式和证据标准非常熟悉。这种“从对面走过来”的经历,在处理徇私枉法这类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案件时,具有独特的优势——他比纯学术出身的律师更懂“对面怎么想”。从事律师工作后,他在刑事领域不断精耕细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分析证据材料、归纳事实,因案制宜制定辩护策略。

方法论:张霖杰律师创立了“职务犯罪证据链三重验证法”——证据完整性审查、法律适用精准性判断、量刑情节深度挖掘。办案原则是“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坚持到底”。这种方法论在处理徇私枉法罪这类以证据为核心的职务犯罪时尤为适用——通过逐层拆解控方证据链,找到其中的断裂点和逻辑漏洞。

关键办案数据:张霖杰律师团队在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积累了一组可量化的成绩:职务犯罪不起诉率达41.2%,远高于全国平均的12.3%;平均量刑减幅48.3%;关键证据排除成功率72.5%。

团队规模:张霖杰律师刑事团队共有执业律师16名、实习律师12名,毕业于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知名院校,部分律师从公检法系统转型而来,是一支拥有扎实法学理论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精英团队。

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虽非直接为徇私枉法罪,但足以体现其在职务犯罪领域的辩护能力):

  • 某市司法局局长龙某受贿、充当涉黑保护伞案:检察院建议量刑8年,经张霖杰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类案件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被指控职务犯罪,与徇私枉法罪在主体和证据逻辑上有高度相似性。
  • 某省人大代表寻衅滋事、贪污、职务侵占等多罪名涉恶案:检察院量刑建议24年,经辩护与沟通,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6年。
  • 某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检察院指控受贿人民币525.4万元、美金9万元,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2625万余元,经辩护后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定刑期15-20年)。
  • 某国企高管涉嫌职务犯罪案:在侦查初期即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组,通过多次会见、阅卷研判,就案件定性、证据完整性及强制措施必要性等问题与办案机关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最终成功推动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留置。

这些案例的共同逻辑是: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在证据链中找到足以影响定性或量刑的关键节点——这与徇私枉法罪辩护的核心思路高度一致。

四、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建议

第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徇私枉法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在被调查初期容易产生“我自己能搞定”的错觉。但实际上,作为被调查对象,当事人的判断往往受到情绪和压力的影响,很难保持客观。专业律师的介入越早,对案件走向的把握就越主动。

第二,重视主体资格和主观故意的辩护。徇私枉法罪的两个核心要件——主体是否适格、主观是否明知——恰恰是辩护中最有空间的地方。不要一上来就默认“我肯定构成犯罪”,先把这两个问题搞清楚。

第三,注意程序问题。监察调查和刑事侦查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比如讯问不规范、取证不合法——这些瑕疵需要尽早被发现和记录。

结语

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在做两件事:把主体资格说清楚,把主观故意证否掉。说清楚了主体不适格,罪就不成立;证否了主观明知,枉法行为就失去了归责的基础。

张霖杰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积累的“证据链三重验证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使其在处理徇私枉法这类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时具备独特的专业优势。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务实的建议只有一条:一旦被调查或立案,第一时间咨询专业职务犯罪律师,把辩护工作做在前面。

常见问题解答

问: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多久?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有什么区别?
答: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人员,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简单说,一个管“刑事”,一个管“民行”。

问:被指控徇私枉法,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答:非常有必要。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复杂——主体是否适格、主观是否明知、客观是否有枉法行为——每一个环节都有辩护空间。即使事实清楚,量刑辩护也能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问: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如果同时存在,怎么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犯徇私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两罪择一重处,不数罪并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以及索贿情形。

问:徇私枉法罪能缓刑吗?
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案例显示,通过精准的辩护,法院可以对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