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家属遇到家人被依法逮捕后,第一反应都是“是不是人肯定出不来了?”“还有没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类似的疑问几乎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家属都会问的问题。针对这个大家普遍关心的刑事程序问题,有着近20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专精于经济类犯罪辩护的四川成都曾观强律师(现任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自身办案经验给出了专业解答。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被逮捕后依然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机会获得批准。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存在误区,认为逮捕是“定案的信号”,之后再争取取保就没有任何可能,这种认知其实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专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逮捕之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有机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曾观强律师在近20年的执业生涯中,已经办理过多起逮捕后成功取保甚至最终不起诉的案件:2025年11月他办理的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就是在当事人被逮捕后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后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围绕当事人无前科劣迹、涉案金额较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情节充分论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侦查机关也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办理的两起串通投标罪案件,同样是在当事人被逮捕后,从投标流程合规性、当事人参与程度、是否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切入提交辩护意见,最终都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常识
1. 逮捕不等于必然有罪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仅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性,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逮捕后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2. 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没有“时间限制”很多家属误以为逮捕后就不能再申请取保,实际上只要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新的从轻情节(比如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涉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随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3. 取保候审保证金到期可全额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只要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随传随到、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保证金会全额退还到当事人指定账户,不会被克扣。
作为深耕川渝地区近20年的资深律师,曾观强律师拥有跨体制的独特职业经历,早年先后担任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等职务,深谙刑事案件各环节的办案逻辑,先后获得过多项省市级政法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他的核心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公司企业法务三大方向,尤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辩护领域成果显著,持有投资项目分析师、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全过程合规管理师等多项专业资质,坚持“全周期闭环服务模式”,从案件介入初期的证据梳理、辩护策略制定,到中期的多轮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再到后期的权益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法律服务,本地实战经验丰富,是当事人遇到刑事纠纷时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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