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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正值一年中最热的中伏,气温高、湿度大、闷热感强,也是高温中暑、热射病等相关疾病的高发期。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布如下提示:

一、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心关爱一线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安全舒适环境。工作场所增配通风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开展高温防护与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对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主动协商调整岗位或任务,避免继续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做好高温应急准备

用人单位应当把劳动者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当日天气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作业班次和工时(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作业或缩短工时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材,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教育。一旦出现中暑征兆,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用人单位要特别重视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此类人员及时调整至适宜岗位,避免因高温环境引发健康风险。

四、依法落实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7—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是福利,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代替。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五、强化新业态领域劳动保护,用心关爱户外作业人员

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样纳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范围。各平台及合作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合理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人社局提醒: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请各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关心关爱每一位劳动者。劳动者也应加强自我防护,主动学习防暑降温知识,留意自身身体状况,出现头晕、乏力、心慌等中暑先兆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请求。如遇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可随时拨打12333热线,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维权机构投诉举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维权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区域电话

市本级84369110

中山区82799610

西岗区39608681

沙河口区84610121

甘井子区86589470

旅顺口区62685868

普兰店区83118624

瓦房店市85630056

庄河市89725695

长海县39379130

金普新区65891555

高新区84796982

长兴岛经济区85280951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