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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5: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5:刘某某;E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辽0922刑初9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1.被告人E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刘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日期:2025年03月19日

公诉机关指控:1、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E某作为KTV经营者,由其本人招募A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

2、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E某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经营XXKTV。被告人E某、肖某某、刘某招募A、B、C、D、E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中被告人E某、肖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经营、被告人刘某负责点台、对陪侍人员进行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E某、肖某某、刘某明知她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组织招募她人在娱乐场所进行陪侍性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E某、肖某某、刘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E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E某、肖某某、刘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三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E某辩护人提出的E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肖某某、刘某吞食钢钉,拖延收押,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本院对二人不予认定为认罪认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E某、肖某某、刘某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同,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不予区分主从犯。对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所居的地位相对较低的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

被告人E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E某组织6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持续近两年时间,其中2名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E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E某当庭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肖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被告人E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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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和量刑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通常考察组织手段、人数、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 来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以区别于该罪的一般情节。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