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设立团建公益金用于集体活动,并直接在发放的员工工资中扣除公益金部分,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代扣行为构成克扣工资,应当向劳动者返还。
2022年4月,重庆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吴某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设立了团建公益金,并以团建公益金的名义,扣发了吴某工资350元。
同年12月,公司与吴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等。后来,该案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返还吴某被克扣的工资350元等。
科技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吴某举示的工资条,可查明科技公司以团建公益金名义,累计扣发吴某工资350元,该行为已构成克扣工资,依法应予返还。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作出限定,仅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定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团建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案涉公司的扣发工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定代扣情形。
企业团建费用的法律性质,根据团建活动的内容与目的,可分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管理成本和企业职工福利费,但两者均是为企业生存发展产生的支出,同属企业经营成本范畴。
因此,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设立团建公益金,实质是将企业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陈永亮 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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