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最近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该案一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出现反转——撤销银行对投资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引来关注。

媒体注意到,涉案银行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随后把叶某和天津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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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天津银行官网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定,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损失赔偿。但是,二审法院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

具体来看,维持一审叶某赔偿15%损失(249341.10元)、驳回利息等其余诉求的内容;撤销一审要求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赔偿10%损失(166227.40元)的第二项判决。

银行方从一审赔10%到二审一分不赔,其中有什么认定逻辑的变化?

据悉,二审裁判核心依据在于:吴某是天津银行十余年老客户,长期配置多款理财产品,熟悉银行正规理财交易流程。而本次投资,操作流程与常规业务存在明显差异,需要单独下载第三方 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同时,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吴某并未核实产品是否属于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叶某也没有宣称该产品归属天津银行。产品逾期后,吴某还主动询问理财产品,当叶某为其推荐天津银行的“天天理财”后,吴某追问“你们天津银行的理财产品总还是安全的吧。”

据此,法院判定吴某理应知晓涉案产品并非天津银行发行或代销。即便支行员工管理存在监管疏漏,该过错和吴某投资受损之间,难以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银行该不该赔偿?

网友热议

网友对此事的争议点在于,银行究竟该不该赔偿?

部分网友认为,成年人应该具备分辨能力,理财就是盈亏自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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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部分网友指出,理财产品的购买是在第三方进行,有可能是理财经理的“飞单”行为,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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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网友反驳道,银行对员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当导致客户产生损失,故而需要做出一定赔偿,一审的10%赔偿责任比二审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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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多看点

实际上,不只是天津银行,近年来银行员工“飞单”案件并不鲜见。

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和客户信任,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北京、广西、福建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曾公开就“飞单”问题发布提示。

媒体也注意到,从近年来法院的判决共性看,即使员工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只要银行在员工管理和内控上存在疏漏,一般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早在2022年,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一员工向11名银行客户售卖非银行代销的“中投万通”基金,“飞单”金额达9000万元。不久前,该员工一审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从已公开的一份生效判决中,民生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

去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也公布了一起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该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典型案例,终审判令上海银行某支行赔偿客户刘某39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

你觉得银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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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my19lou)综合整理自南方都市报、网友评论、南都·湾财社等

编辑:花花

审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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