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深水财经社 肖瑟

一审判银行赔10%,二审直接撤销全部赔偿。170万血亏166万,银行一分不赔。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一起天津银行“飞单”案判决书,二审反转之大,让不少投资者直呼看不懂。

员工在银行网点里卖飞单,银行为何能全身而退?这个判决到底合不合法理?

一、170万是怎么没的?

先还原一下案情。

吴某是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十余年老客户,累计购买过近400款银行理财产品。2023年,支行理财经理叶某向她推荐了一款海银财富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年化收益8.1%。

叶某带她在银行网点的小办公室里,手把手指导下载海银专属APP、代办线上风险测评、协助签署电子协议,转账单据也是叶某代填,吴某只负责签字。

170万从银行柜台转出,收款方是海银系供应链公司,跟天津银行没有半毛钱关系。

结果大家猜到了——海银财富爆雷,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立案,吴某170万本金仅剩约4万,净亏损超166万。

二、一审判银行赔10%,二审一分不赔

一审法院判决的逻辑是,银行没管好自己的员工,该担责。

一审判决理财经理叶某承担15%损失,赔付约24.9万;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10%损失,赔付约16.6万;剩余75%由吴某自行承担。

即便是赔10%,银行也不愿赔,于是上诉。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撤销银行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一分不赔。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是十余年老客户,买过几百款银行理财,对正规流程门儿清。这次购买却经历了一系列异常操作,如下载陌生APP、注册、线上签约、柜台转账至非银行账户,跟平时买银行理财完全不一样。

更关键的是,产品爆雷后吴某还问了叶某一句话:“你们天津银行的产品总还是安全的吧?”

二审法院认定:这句话直接证明吴某主观上明知该产品不是天津银行的。

既然明知不是银行产品,那银行的“管理过错”跟你的亏损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民事二审改判的比例还是很小的,这个判决无疑将成为相关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这个判决合理吗?

很多人对于这个判决不理解,认为这是银行甩锅,客户为什么要买这个产品,还不是因为这个员工代表了银行的信誉,在法律上有一个“表见代理”的概念,那么这个案件中银行员工是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呢?

二审判决认为这个案件不够“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在这个飞单案件中,投资者主张银行担责最常用的就是这条——员工在网点卖的产品,我有理由相信是银行的。

但表见代理有个硬性前提,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

二审法院的逻辑是,吴某买过几百款银行理财,对正规流程烂熟于心,却对下载陌生APP、转账给非银行账户这些异常信号毫无警觉,存在重大过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不成立。

这个判断在法理上我们认为是站得住脚的。

一个老练的投资者,不能一边享受着多年理财积累的经验优势,一边在出了问题后又声称自己“完全不知道”。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一个争议点,那就是银行对于员工的监管缺失与客户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二审判决最具争议的地方。

二审说银行的管理过错与吴某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反过来想,如果银行尽到了监管责任,叶某能在银行网点里卖飞单吗?吴某能接触到这个产品吗?

叶某在该支行工作长达13年,在银行网点的小办公室里全程协助操作,用的是银行的物理空间、员工的职业身份。这些条件,离开银行根本不存在。

没有银行的管理失职,就没有飞单在网点销售的土壤,也就不会有吴某的投资损失。

这个条件关系,真的能用一句“因果关系断裂”就切割干净吗?

那么“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边界在哪里?

《九民纪要》第72条确立的原则是: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2026年实施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更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主体责任。

但问题是,适当性义务针对的是金融机构销售“自身产品”的行为。飞单不是银行产品,这个义务是否还能直接适用?

二审法院的答案是不能。

四、监管罚款与民事免责是两码事

天津银行2026年5月因“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有员工被禁业12年。

这恰恰说明:监管层面认定银行有错,但司法层面不认为这个错需要向投资者赔偿。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这里被清晰地切割了。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管理员工私售行为的责任边界,正在被司法重新划定。

过去很多飞单案件,银行几乎都要“兜底”赔一部分。这次二审直接免除了银行的全部民事责任,在既往判例中是比较罕见的。

从法理逻辑上看,二审判决的因果关系分析是有说服力的——一个买过几百款理财产品的资深投资者,确实很难说“完全不知道”自己买的是第三方产品。

但从价值取向上看,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银行员工在网点内、以理财经理身份推介的产品,银行都可以免责,那普通投资者凭什么能够识别哪些是“飞单”?

银行网点这块金字招牌,本身就是最强的信用背书。

这个判决合不合法理?法理上说得通。

合不合情理?见仁见智。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守住钱袋子的最后一道防线,永远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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