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7月28日电 (刘璐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7月28日上午,自治区红十字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修订情况,对《办法》亮点进行解读。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刘璐瑶摄
强化组织保障。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细化红十字会职责。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等“三救”“三献”职责。
突出广西特色。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边境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群众生命健康。这些规定立足广西区位优势,赋予边境地区红十字会更大的工作空间和更明确的责任使命。
健全监督机制。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这些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和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强化支持保障。规定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对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规定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推动数字红十字会建设,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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