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
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某环境科技公司成立多家分公司及关联个体工商户,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并使其回流至实际经营者个人账户,税务机关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笔资金视同分红,应由单位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追缴个税。
以下是案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常税稽一税通〔2026〕234 号
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经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收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分公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分公司)在与新北区**墨扬环保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墨扬)、新北区开心小筑**咨询服务经营部(以下简称开心小筑)、新北区**迎风来环境咨询服务经营部(以下简称迎风来, 后变更为新北区****环境咨询服务经营部)、新北区**天明环境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天明)、新北区**天泰环境信息咨询服务部(以 下简称天泰)、新北区**沐贤培训经营部(以下简称沐贤)等6户个体工商户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受其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52份,价税合计18560120元。以上款项通过你单位及分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支付 15906320.60元后回流至田**个人账户13852514.10元、李**个人账户2053806.50元。上述资金由田**、李**支配使用,未能提供用于公司经营的有效证据材料,未归还到公司对公账户。
常州分公司、新北分公司系你单位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成立的,实际经营主体仍为你单位。2017年7月6日,你单位股东由田**、李**变更为李**、田*;2019年10月31日,你单位法人代表由田*变更为李**;2026年2月11日(税务检查期间),你单位法人代表由李**变更为李**;6户个体工商户中开心小筑的业主为李**、迎风来的业主为田**、天明和天泰的业主为田*(与田**为亲戚关系)、沐贤的业主为你单位员工都*,6户个体工商户的下游交易方基本为你单位及常州分公司、新北分公司。
综上,田**、李**虽已变更股东身份,但实际经营你单位业务,并享有经营的收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回流至田**、李**的资金视同分红,应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264.12元,其中应代扣代缴田**个人所得税2770502.82元,李**个人所得税 410761.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通知内容:一、请你单位在 2026 年 7 月 28 日前,代扣代缴田**个人所得税 2770502.82 元,李**个人所得税 410761.30 元。
二、如你单位逾期不进行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202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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