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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姚尧)7月27日,《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一审基础上完成多项重要修改完善,进一步衔接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用法治方式守护三秦文脉,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渭南、延安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了解的情况,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2026年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提出《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7月2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总则部分新增两项重要内容:增加第八条,针对加强文物的重点保护及展现陕西特色作出具体规定;在第十一条增加了建立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物保护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参与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等内容。

考古发掘制度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一款,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第二十六条增加第二款,优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方案,提升工作效率,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针对馆藏文物,修订草案新增多条规范。增加第三十三条,对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建立馆藏文物接收、鉴定、登记、出入库、注销、核查、保养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制度的报备作出具体规定;新增第三十七条,对博物馆、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编写解说词、讲解作出具体规定;在第三十八条增加第一款,对加强导游、讲解人员的岗位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导向正确、史实准确、讲解规范作出规定。

本次修改新增第六章“研究利用”专章,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让文物活起来。专章提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数字技术开展文物保护以及文物活化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的活化利用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对支持开发文创产品及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条例修改完善后将为陕西这座“天然历史博物馆”筑牢法治屏障,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弘扬。

责任编辑:任行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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