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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姚尧)7月27日,《关于〈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将集中修正完善一批省级生态环保法规,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配套。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原有多部单行法律将废止,陕西省十部省级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处罚标准、条文表述等方面亟需同步调整。省司法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开展全面审查修改,形成《修正草案》,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修改重点围绕五大方面推进规范完善。统一立法依据,将法规中原引用的多部即将废止的单行法律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更新规范术语表述;理顺部门职责,规范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称谓,厘清各部门监管边界。
在制度建设上,污染防治类法规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留存、信息公开等法定义务;生态保护类法规建立生物多样性管护机制,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保护管理,严格规范外来物种管控与野外考察活动。处罚力度全面升级,处罚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严重污染行为罚款上限提高至200万元,同时清理不一致、重复、不合理的法律责任条款。
此次法规“打包修正”,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补齐地方生态环保制度短板,将进一步提升陕西省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用严密法治守护三秦大地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任行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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