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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杜研究)
简述: 从百年英国国际私法规则的Gibbs原则,到美、德两国对英国重组计划最新跨境承认判例。
引言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意味着企业必须面对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环境。国际政治、经济周期、行业波动与债务风险交织叠加,有必要国际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重组制度进行一定了解,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本篇我们简要介绍英国重组计划(英国RP)在跨境重组中的承认和执行,包括Gibbs原则与英国RP跨境适用的关系,美国Chapter 15对英国RP的接纳情况以及英国RP在欧洲大陆承认所面临的阶段性困境。对于面临跨境债务困境、正在参与境外重组投资或债权调整的中国企业来说,理解国际主流重组工具的实务情况,了解如何扬长避短有效使用,是做出相关重组和投资决策选择的必要前提。
01
英国RP境外承认概览
我们在前两篇英国重组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Part 26A重组计划、跨境重组丨英国重组计划与美国第11章之瑜亮对决中,分别介绍和讨论了英国RP的核心法律架构,以及它与美国第11章在制度设计上的系统性差异。有一个问题贯穿这两篇的讨论,却尚未被正面展开。这个问题是,一个在英国法院经过两次听证、满足全部法定条件、最终获批的英国RP,到了其他国家,是否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
过去几年间,不同法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在美国,Fossil Group的英国RP通过Chapter 15顺利获得承认,英国RP下的第三方免责条款,这一在美国第11章中已被最高法院禁止的安排,也在美国被赋予完全效力。随后New Fortress Energy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路径,2026年7月纽约南区破产法院以57页的详细书面意见确认了承认英国RP的法律框架。
但在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于2025年8月就Aggregate案作出了初步裁定,以“不具集体性”为由,拒绝将英国RP认定为德国法下的破产程序。该裁定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待德国上级法院裁决。
这种跨境承认的法域差异,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如果花了大量时间和资源推进的重组方案,到了债权人或资产所在的另一个法域却无法获得当地法院的认可,方案的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
对于在多个法域拥有资产、债权人和融资安排的中资跨国企业来说,理解国际主流重组工具之一的英国RP在不同国家的承认逻辑和风险,和设计方案本身同样重要。
02
Gibbs原则的两面性
在讨论英国RP的跨境效力之前,让我们先来理解一项支配英国国际私法超过一个世纪的规则——Gibbs规则。这条规则直接决定了为何远洋集团必须同时做英国RP和香港SoA,为何香港航空需要并行的双轨程序。
1. 一个多世纪前的判例与现代重申
Gibbs原则得名于1890年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Antony Gibbs & Sons v. La Soc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étaux)。该案本身并不复杂,一家法国公司进入法国破产程序,按照法国破产法的规定,其债务被视为消灭。但其中一笔债务的合同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
法国的破产程序,能否消灭一项受英国法管辖的债务?英国上诉法院的回答是,不能。
英国法院认为,债务的消灭或变更,只能依据该债务自身的准据法来决定。法国破产法不是合同所属国的法律,也不是缔约各方可以被视为同意受其约束的法律;它是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各方并没有同意受该法律约束。因此,法国的破产程序不能消灭受英国法管辖的债务。判决书中的核心表述在此后的一百三十多年间被反复援引。
Gibbs原则在后来的判例中不断得到确认和深化。英国最高法院在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v. Novo Banco SA案中明确重申:在普通法下,这类基于外国法采取的救助措施,包括暂停支付、债务减记、暂缓强制执行以及资产和负债的转让等,对受英国法管辖的合同义务仅具有有限的效力,因为合同义务的消灭或变更在英国法中被视为仅受其准据法管辖。在IBA案(Re OJSC International Bank of Azerbaijan v. Sberbank of Russia)中,英国上诉法院进一步确认,法院不能以程序协助为名、行实体权利变更之实,即使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之后,也不能通过行使裁量性的“额外救济”权力来实质性地消灭受英国法管辖的债权人的合同权利。
2. 例外规则
任何原则都有例外,Gibbs原则也不例外。
Gibbs原则背后支持的思想是合同自由,它的重要例外也于此相应,如果债权人主动参与了外国破产程序,例如向外国法院提交了债权证明、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接受了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则该债权人将被视为已同意将其合同权利置于该外国程序的管辖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受英国法管辖,债权人也不能再以Gibbs原则为由,在英国法院主张其债权未被外国程序有效消灭。
3. 并行程序的必然性
由于Gibbs原则的存在,任何一个在非英国法域进行的破产重组程序,都无法强制性地消灭受英国法管辖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不想在英国留下一个未处理的债务,就需要在英国启动一个并行的程序,以英国法的方式处理这些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债务。
这也是为什么远洋集团在2025年的重组中,需要同时运行英国RP和香港SoA两套程序。远洋集团的境外债务中,票据受英国法管辖,银团贷款受香港法管辖。由于香港法同样沿用Gibbs原则,香港程序可以处理港法债务,但无法强制消灭英法债务;英国程序可以处理英法债务,但部分港法债权人没有参与英国程序,因此其权利在香港法下仍受Gibbs原则保护。两套程序互为条件,缺一不可。香港航空在2022年的重组也在同样的逻辑下进行了并行程序。
4. 债权人的主动选择
Gibbs原则的例外规则在实务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例如,在远洋案中,A类债权人(持有香港法管辖银团贷款)虽然通过香港SoA处理了其港法债务,但其中一部分选择了参与英国RP并投票。这一参与行为使他们被视为接受了英国法院的管辖,从而在英国法下放弃了以Gibbs原则为由反对方案效力的权利。这正是英国法院认定A类债权人可以被纳入英国RP并充当“同意组”的法律依据之一。
这个例外规则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主动操作空间。在设计跨境重组方案时,债务人可以通过一系列安排,例如向债权人提供参与程序的激励、设置表决门槛、在重组支持协议中加入相关条款等,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债权人参与英国程序,从而减少在Gibbs原则下被视为“未同意”而被排斥在方案效果之外的债权人群体。
但即使有例外规则的存在,实务中也较难完全消除Gibbs原则带来的不确定性。在大型跨境重组中,债权人广泛、分散,有些甚至在二级市场上以折扣价被频繁转手,使得逐一确认其参与和同意在实践中面临挑战。因此,很多企业最终仍然选择保持双轨程序,而不是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单一法域程序的域外效力上。
近年来,包括新加坡在内的一些法域已明确表态不再遵循Gibbs原则,认为它是善意法院地选择时的制度障碍。但英国法院在近年的案例中仍明确维护Gibbs原则,只要英国法仍然是大量国际融资合同的管辖法,Gibbs原则就将继续影响全球跨境重组的架构选择。
03
美国Chapter 15对英国RP的接纳
Gibbs原则代表了英国法在跨境重组承认问题上的“守”,用本国的冲突法规则决定是否承认外国程序。美国《破产法典》Chapter 15则代表了另一种姿态,主动承认和接纳外国程序,使其可在本国落地执行。
Chapter 15是美国采纳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 Border Insolvency)的国内立法,专门用于处理外国破产或重整程序在美国的承认与协助问题。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Chapter 15已经成为英国RP进入美国的有效通道。Fossil Group案开辟了这条路径,New Fortress Energy(NFE)案则将其从创新试验巩固为成熟选项,为Chapter 15法院的审查提供了系统化的分析框架。
1. Fossil案——从庭外失败到Chapter 15承认
Fossil Group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得克萨斯州的上市公司,主营生活时尚配件的设计、营销和分销。2025年,它面临着约1.5亿美元于2026年到期的优先无担保债券的兑付压力。公司最初尝试通过庭外交换要约来完成债务重组,设定了90%的最低参与门槛,如果9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交换,重组可以在不需要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完成,但实际参与率只达到了约72%。庭外方案失败,触发了预先准备好的英国RP程序。
在此之前,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征求同意,将债券的管辖法从纽约州法变更为英国法,并接受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专属管辖。征求文件中明确告知债券持有人,这一变更的目的是为了在英国实施英国RP做准备。随后,公司在英国新设了一家间接子公司,并让这家子公司加入债券作为担保人,以英国公司的身份充当计划公司。这两步操作完成后,尽管Fossil Group的运营、管理和主要资产仍然在美国,但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已经拥有了一个可以提出英国RP的英国主体,且拟被重组的债务已经受英国法管辖。
2025年10月,Fossil UK向英国高等法院提交了英国RP申请。持有约60%债券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在此前已经签署了重组支持协议,既同意参与交换要约,也承诺在交换要约失败时投票支持英国RP。在2025年11月的债权人会议上,参与投票的债券持有人中99.99%投了赞成票。英国高等法院很快批准了方案。
2025年11月12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破产法院正式批准了Fossil UK的Chapter 15承认申请,标志着首次有美国上市公司成功利用英国RP完成债务重组并获得跨境执行保护。
2. NFE案——承认路径的巩固与体系化
Fossil案之后不到八个月,英国RP在美国的承认路径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体系化。
NFE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主营综合LNG基础设施业务。由于项目大规模投资、成本超支和建设延误,集团市值在12个月内下跌约91%,约2亿美元债务在2025年底前到期。经过约八个月的谈判,最终在2026年3月由778名债权人签署了重组支持协议,代表了约97%的在册负债。
重组通过两家英国计划公司实施,方案将外部融资债务从约57亿美元降至不足10亿美元,并将集团拆分为两家独立公司。七个债权人类别中六个全票通过,一个以99.84%通过。英国高等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批准了该方案,明确指出“善意的法院地选择”是使用英国RP的合法基础,只要能为债权人带来更优结果。
2026年6月26日,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批准了Chapter 15承认申请。2026年7月14日,首席法官Martin Glenn发布书面意见(In re NFE Global Holdings Ltd, Case No. 26-11268 (MG)),首次以充分论证的书面意见形式,系统阐述了Chapter 15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完整分析框架。
(1)COMI认定的关键事实
Glenn法官确认了两家债务人的COMI(主要利益中心)在英国。两家公司均为英国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室均在伦敦;账册和记录保存在英国;各在英国持有银行账户;有注册于英国的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外国代表为英国公民和居民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适用《美国破产法典》§1516(c)的注册地推定,注册地或法定地址所在地被推定为COMI,除非有充分反证。 尽管计划公司之一的NFE Brazil Newco于2026年4月成立(即英国程序启动前数周),但法院认定新设本身并不足以推翻COMI推定。
(2)“COMI旅游”的审查框架
判决书开篇即提出了核心问题,一个外国债务人是美国公司的关联方,为 适用外国重组工具而专门设立,这是否构成拒绝Chapter 15承认和执行的依据?法院的结论是:Chapter 15的法律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排除此类案件的承认,但法院应当适用谨慎原则。
法院指出,考虑到债务人可能通过设立英国实体利用Part 26或Part 26A程序,规避美国破产法的要求,从而使部分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法院设定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RP下的充分联系≠COMI。 英国RP的管辖权基础是“充分联系”(sufficient connection),而Chapter 15承认的基础是COMI,两者不是同一标准。法院对COMI进行了完整的因素分析
恶意COMI操纵的后果。 法院援引了此前在Codere案(2020年)中的表述,内部人剥削(insider exploitation)、不当操纵(untoward manipulation)、明显阻挠第三方合理预期的行为,可能导致拒绝承认外国方案。反之,无异议和压倒性债权人支持是承认的强有力因素
§1522(a)作为护栏。 法院将Chapter 15中“充分保护”的要求定位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护栏”。该要求包含三个维度:公正对待所有债权人、保护美国债权人不受外国程序中的偏见和不便影响、分配方案基本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顺序。法院从这三个维度逐一审查后认定,债权人获得充分通知、多轮审查机会、英国法院两次听证;无异议,所有债权人待遇相同;相关替代方案显示每个债权类别在RP下的回收均高于相关替代方案
§1506公共政策例外的适用。 §1506规定,只有在外国程序明显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时方可拒绝承认。法院认为,英国RP提供了根本公平的程序,如充分通知、债权人表达意见的机会、漫长的谈判过程、压倒性的债权人支持等,因此不构成§1506意义上的例外
3. 第三方免责 — 从意外收获到体系确认
Fossil案还有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侧面,它通过Chapter 15在美国实现了在美国第11章下已不再可能的方案条款。
Fossil的英国RP包含了“非合意第三方免责”条款,在方案批准后,与重组相关的某些第三方(比如董事、高管、关联企业等)被免除了可能面临的债权追索。这种免除条款在2024年之前曾经是美国第11章中常见的安排,但在2024年的Purdue Pharm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禁止了这种做法。美最高法院认为,《破产法典》没有授权法院在未经受影响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免除非债务人的第三方责任。
但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不同的立场。英国在历史上一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第三方免责,尤其是在为避免“反弹索赔”(即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追偿,进而使主债务人在重组中的债务减让效果被架空)所必需的范围内。Fossil的英国RP包含的第三方免责条款,在英国法下属于正常安排,英国高等法院在批准方案时没有对此提出质疑。
当这个包含第三方免责的方案通过Chapter 15在美国申请承认时,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美国破产法院在承认命令中赋予了英国RP完全效力,第三方免责条款因此依托Chapter 15的承认程序在美国产生了法律效力。
NFE案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路径。Glenn法官在意见中正面处理了Purdue案对Chapter 15的影响,采纳了专家意见,认为Purdue案仅限于Chapter 11下的法条解释,而在Chapter 15中执行包含第三方免责的外国计划,不构成“明显违反美国公共政策”(§1506)。法院援引了一系列先例,确认Chapter 15法院可以执行第三方免责条款,“即使这些条款不能在完整的Chapter 11案件中作出”。
不过,Glenn法官也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第三方免责在共同债务人(co-obligors)层面可行,但涉及大规模侵权索赔时将面临更棘手的问题。这意味着,如果债务结构中涉及美国法下的侵权索赔风险,第三方免责条款在美国的可执行性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第三方免责条款在跨境重组中往往具有相当重要的实务价值。如果债务人的创始家族、核心管理层或关联担保人面临着因公司违约而引发的个人担保追索或衍生诉讼风险,能够通过英国RP处理这些风险,对于维持重组后的经营稳定性和管理层合作有较大帮助。
04
德国法院对英国RP的拒绝
在跨境重组领域,美国的Chapter 15是英国RP已经打开的一条通道。但在大西洋的另一侧,欧洲大陆的反应则要复杂得多。其中最具标志性和冲击力的,是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在2025年就Aggregate案的RP方案作出的一份裁决,这是德国法院首次对英国RP的承认问题表态,结论是拒绝。
1. 英国端的乐观批准
在讨论德国的拒绝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英国法院在批准这个方案时的判断依据。
Aggregate集团最核心的资产是柏林一处大型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当时处于半停工状态。整个集团通过卢森堡控股公司持有资产,债务则由德国法管辖的三层担保融资构成,约7.75亿欧元的优先债务、约1.5亿欧元的次级债务和约9500万欧元的深次级债务,三层债务的到期日都在2023年11月前后。
为此,公司于2023年10月将其主要利益中心从卢森堡迁移至英国,并在此后提出了英国RP。
在英国高等法院2024年3月的批准判决中,有两个判断对后续的德国程序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一,法院认定“相关替代情形”是清算,在清算中,次级债权人回收率为零。这一认定使得次级债权人被定性为“出局”的组别。其二,法院基于专家证言,认定该方案在德国和卢森堡有“合理前景”获得承认。实际上,如果方案在德国无法落地,对这样一个核心资产位于柏林的房地产项目来说,重组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另一个背景是,英国高等法院此前在Gategroup案中已经确认,英国RP构成“破产程序”,至少是为《卢加诺公约》的破产除外条款的目的。法院指出,英国RP的适用前提是公司已经或可能遭遇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财务困难,这使得英国RP在性质上是“与破产有关的法律”。这一认定意味着英国RP无法像一般的民商事判决那样,依据《卢加诺公约》或《海牙公约》在缔约国获得自动承认。
2. 法兰克福的驳回
2025年8月22日,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在初步裁定中,拒绝了英国RP在德国的承认。案件的原告是一家持有优先贷款份额的德国债权人,该债权人在英国程序中投了反对票。在法兰克福,这位债权人主张贷款已经到期,要求计划公司及其担保人偿还到期债务。被告(计划公司)则以英国RP为依据,主张到期日已经被有效延长。
法兰克福法院认为,要支持原告的还款请求,必须首先判断英国RP中的到期日延长在德国法律下是否有效。法院从三个可能的法律依据出发,逐一进行了分析,并逐一驳回了被告的立场。
路径一:§343 InsO下集体性的缺失
第一条路径是《德国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简称InsO)第343条,关于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法院认为,英国RP不构成第343条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其核心理由是该程序缺乏“集体性”(Collectivity)。
德国的破产程序以涵盖全体债权人为特征,而英国RP的设计恰恰允许债务人仅针对部分债权人提出方案,而可将其他债权人完全排除在外。在这个具体案件中,Aggregate的英国RP也确实只纳入了金融债权人,而排除了贸易债权人和其他类别的债权人。法院由此认定,英国RP不具备第343条所要求的集体性特征。
这一点与英国高等法院此前在Gategroup案中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英国RP构成破产程序)。同一个法律重组工具,在英国被定性为破产程序,在德国被认为是非破产程序,导致了后续的双重定性困境。
路径二:§328 ZPO下互惠的证明难题
第二条路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简称ZPO)第328条,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根据这条规定,一项外国判决要在德国获得承认,其中一个条件是存在“互惠”,即英国法院也会在同等情况下承认一项德国作出的类似判决。法院认定,互惠是一项需要以事实证明的事项,被告提交的关于英德之间存在互惠的专家意见因此被裁定不具有可采性,互惠要件未能满足。
不过,法兰克福法院关于互惠要件未能满足的认定,在法律方法论上存在争议,但这一争议只能在后续的全面听证或上诉程序中才能得到充分检验。
路径三: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未能适用
第三条路径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一项在欧盟成立之前就已生效的关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多边条约。法院认为,该公约已被此后的《布鲁塞尔I条例》所取代,在英国脱欧的背景下并没有“自动复活”为可以独立适用的法律基础。
基于以上三重驳回,法兰克福法院认定英国RP不能阻止该德国债权人依据贷款合同的原到期日主张还款。被告(计划公司)已就此裁定提起上诉。
3. 双重定性的困境
Aggregate案在英国端的认定和德国端的否定之间,存在着一个棘手的双重定性矛盾。
英国法院在Gategroup案中认定:英国RP因其实质上与公司财务困境挂钩,应当被定性为“破产程序”,这一定性使得英国RP难以依据《卢加诺公约》或《海牙公约》作为普通民商事判决在缔约国获得承。但德国法院在Aggregate案中认定:英国RP因不具“集体性”,不构成“破产程序”,这一定性使得英国RP无法依据《德国破产法》第343条作为外国破产程序在德国获得承认。
两者叠加的后果是,同一个法律工具,在英国法域内被认定为“破产程序”,在德国法域内却被认定为“非破产程序”。两端的法律定性恰好形成了一种彼此排斥的格局,结果是任何一端的承认路径都走不通。
这个双重定性的困境,直接源自英国脱欧后《欧盟破产条例》(EIR)不再适用于英国。脱欧前,EIR规定了启动国法对破产程序条件和效力的全面管辖,英国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性质的工具)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获得自动承认。但脱欧之后,仅能依据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标准,来决定英国程序能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被承认。在一个统一的欧洲承认机制缺席的情况下,各个成员国法域将各自独立地对英国RP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产生矛盾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4. 德国法学界的回应
法兰克福法院的裁决在德国和国际破产法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一些德国学者提出了系统性的批评,认为将“集体性”理解为“必须涵盖全体债权人”已经是一种过时的观点。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德国自身的破产计划程序(Insolvenzplan)根据《德国破产法》,未受破产计划影响的债权人组别没有表决权,这一设计本身就承认了“部分集体性”的存在。而德国于2021年实施的《企业稳定与重整框架法》(StaRUG)下的重整程序更是如此,根据该法,仅有“受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才参与程序,未受影响者不形成组别。如果德国法自身已将这种“部分集体性”的重整程序认定为本国的破产程序,那么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承认英国RP就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
德国学术文献中普遍认为存在支持承认英国RP的充分论据。不过,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德国上级法院尚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5. 判决的有限效力与后续走向
在评估法兰克福裁决对英国RP跨境承认的影响时,我们需要主要到,首先,这是一个初步裁定,并非最终判决。案件未来将进入全面听证阶段,届时各方可以提交更为广泛的证据,包括专家证言。 计划公司已向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其次,该裁决仅具有个案效力,对德国其他法院没有正式的约束力。
对于考虑使用英国RP的中国企业来说,如果核心资产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目前仍需要密切关注这一案件的上诉进展,并在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德国承认的不确定性。
结语
回顾本篇的讨论,在跨境重组中,对内,Gibbs原则在普通法法域持续发挥的双重作用,它既是债权人的保护盾,也是迫使债务人启动并行程序的法律引擎。对外,英国RP的跨境承认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美国,Fossil案和NFE案证明“英国RP+Chapter 15”是较为可靠的路径,第三方免责条款也可以通过这套机制在美国落地。而在欧盟成员的代表国德国,Aggregate案的法兰克福初步裁定则给出了完全相反的信号。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些跨境承认的攻防意味着在重组方案设计时,需要着重分析资产和债权人在哪里,预判重组程序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前景是否明朗,并进行提前布局。在融资文件的条款设计、管辖法和管辖法院的选择、以及集团架构中的国别实体设置上,都可以为未来的重组安排留出操作空间。在危机真正到来时,这些前置布局能为企业和顾问团队争取到关键的时间和选择权。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海外投后纾困及重组、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生物科技、新能源、矿业资源、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境外投后管理、跨境纾困重组、资产处置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作为牵头顾问进行境外法律尽调、制定重组方案、涉及投资架构、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唐律师为中国执业律师,以及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唐律师为国际破产执业者组织的会士(INSOL International Fellow) 、INSOl Europe及Turnarou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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