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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花16万买下三块翡翠原石

收到货后觉得不值

想退钱被拒

风险自担?商家欺诈?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初,李某在A公司的直播间观看翡翠原石原始状态直播。期间,主播通过强光手电筒打灯展示原石,并陈述“全身不变种,整个XX市找不到一块……”等。李某通过与主播磋商,确定购买3块缅甸翡翠原石,并在两日内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支付了16万元货款。4月3日、4日,A公司分别向李某展示了3块翡翠原石的“开窗”(即剥开翡翠原石表面部分风化皮壳)直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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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李某向A公司询问3块翡翠原石的到货情况,并支付了邮费。A公司在发货后告知李某,李某表示想退货。A公司回复翡翠原石已按照李某的要求对原石进行了处理,没有再还原的可能,影响二次销售,无法退款。李某收到货物后,以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16万元。

A公司辩称,翡翠原石作为一种天然矿石,并没有统一衡量好坏的标准,不同的人对其判断会有所差异,主播是通过光线照射原石后呈现出的色泽进行预判和讲解。翡翠原石的交易具有特殊性即射幸性,无法像普通商品一样,就商品的质地、规格、成分、功能等事项进行全面、准确的告知。该交易要遵循自甘风险的原则,A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原石内部成色好坏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首先,涉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翡翠原石,因原石外部附着风化皮壳,内部品质与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购买者根据自身知识、经验进行甄别与判断。一般情形下,如购买者认为原石内部价值不低于销售价格,则会达成交易,故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其次,所谓消费欺诈,即经营者故意对商品的品质等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本案中,李某系在主播对涉案翡翠原石的原始状态进行直播时决定购买原石,主播根据现场原石的呈现等作出描述,难以据此认定主播系对原石的品质作出保证性承诺。根据李某当庭出示的翡翠原石在关灯状态下照射后的呈现状态,不能认定主播进行了虚假陈述,李某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其他欺诈行为。

最后,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网上购买翡翠原石的风险较大,其通过观看直播购买涉案翡翠原石并同意对原石“开窗”后仍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李某主张A公司构成欺诈,无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普及与直播技术日益成熟,“直播带货”新兴销售模式愈发蓬勃,直播间“云赌石”也悄然兴起。网络直播销售中,购买者无法直接感知商品的实际性状,主播对于商品的展示和描述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主播基于售出商品的目的,通常会着重介绍商品的优点,若未超出合理范畴,也属于正常的商业表达,而非欺诈。本案综合射幸交易特性、欺诈行为认定和当事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作出裁判,认定黄先生主张欺诈的事实依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鹏法君提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特别是网络射幸交易中,切勿盲目轻信商业宣传,应理性判断、谨慎消费,充分知晓交易风险后再作出决策,避免因冲动交易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经营者也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构事实、恶意欺诈,应合法、规范经营。本案体现网络交易领域诚信原则、风险自担规则的贯彻适用,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规范参与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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