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的恋爱交往场景中,情侣之间的财物往来早已十分普遍:小到日常节日红包,大到贵重首饰、大额转账,这些往来在双方感情融洽时是情感的表达,可一旦关系破裂走向分手,很容易演变成争议巨大的财产纠纷。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就是一方主张“大额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条件未成就就应当全额返还”,这类案件在近年的基层法院受理量中占比逐年攀升,其核心的事实认定边界,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话题。近日,浙江绍兴就办结了这样一起典型的恋爱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在三个月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购买贵重物品合计36万元,分手后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最终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全额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的办理思路也为同类情侣分手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性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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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均为单身状态,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仅三个月,交往期间蒋某为追求唐某,陆续向其转账、购买各类贵重物品,累计金额达到36万元。双方分手后,蒋某以“财物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就应当返还”为由,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直接向唐某的四川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返还全部36万元款项。接到法院传票后,唐某经朋友推荐,委托了拥有23年执业经验的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接手案件后,陈群律师没有直接进入实体抗辩环节,而是首先从程序层面切入,第一时间向受理案件的四川某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唐某长期在浙江绍兴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绍兴辖区内,案件不应当由四川户籍地法院进行审理。最终该管辖异议得到法院支持,案件被顺利移送至绍兴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需要远赴千里之外参与异地诉讼的诉累,也让案件的审理回到了与双方实际关联度更高的属地司法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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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案件的核心争议完全聚焦到了“案涉36万元往来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一关键问题上。陈群律师结合全案在案证据,提出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首先,双方仅为普通男女朋友交往关系,从双方全部的聊天记录、沟通内容中,没有任何一处提及“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案涉转账是为了后续结婚准备”的相关表述,原告方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二人的交往是以登记结婚为明确目的;其次,案涉的转账、贵重物品交付,全部发生在双方正常恋爱交往期间,属于一方为维系、增进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存在“结婚目的未实现,赠与就应当无效并返还”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经过两次完整开庭审理后,审理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该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36万元往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相关财物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唐某专程从绍兴前往宁波,向代理律师赠送了写有“律师典范,渣男克星”的锦旗,表达对案件办理结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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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拥有23年民商事诉讼执业经验的律师,陈群律师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情侣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件的核心从来不是“恋爱期间花的钱要不要还”的简单道德判断,而是严格回归到法律层面的证据认定: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就一定能以“没结成婚”为由要回来,但实际上“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有着非常严格的认定标准,不能仅凭转账金额大,就直接推定赠与附带了结婚的条件。
放在当前婚恋相关财产纠纷数量逐年上涨的社会背景下,这起案件的判决有着很现实的普法意义。它清晰地厘清了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司法认定边界:既不鼓励一方在恋爱中随意挥霍对方的财产,也不支持部分人在感情结束后,随意将正常的情感赠与贴上“附结婚条件”的标签,滥用诉讼权利向对方索要财物。这类判决也在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导向:恋爱交往中的财物往来,应当尊重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愿,法律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也不会随意打破正常情感交往中形成的合理赠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