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LF 与 XXX 发生交通事故致 XXX 受伤。交警认定 LF 负主责。XXX 起诉索赔 119,472.6 元。王晓秀律师梳理证据,核算损失,明确责任。被告缺席,法院判 LF 赔 109,238.62 元,保障了伤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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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2 日凌晨 1 时 22 分,在安徽省滁州市某路口北侧路肩,一场交通事故突然发生。LF 骑电动自行车与 XXX 骑的电动自行车猛烈碰撞,XXX 因此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LF 负事故主要责任,XXX 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XXX 于当日前往安徽某医院住院治疗,10 月 31 日出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第 7 肋骨折等。此后,他又多次前往医院就诊。2025 年 4 月 25 日再次住院,4 月 28 日出院。XXX 共花费医疗费 15,131.13 元。
经 XXX 申请,法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5 年 9 月 28 日,鉴定意见书显示,XXX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目前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综合评定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60 日,营养期为 90 日。XXX 支付鉴定费 2000 元。
2025 年 11 月 5 日,XXX 所在的合肥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同年 12 月 20 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或视同)XXX 为工伤。
在这场纠纷中,王晓秀律师受 XXX 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王晓秀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仔细梳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核算 XXX 的各项损失。对于医疗费,以 XXX 提供的发票为依据予以确认;误工费方面,考虑到 XXX 受伤前有稳定收入,且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并被认定,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误工费为 18,000 元。该事故造成 XXX 十级伤残,王晓秀律师酌定精神抚慰金 6000 元。鉴定费 2000 元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考虑到 XXX 的伤情及就诊情况,酌定交通费 500 元。
经核算,XXX 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 156,055.18 元。由于 LF 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晓秀律师认为 LF 应当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即 109,238.62 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 LF 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晓秀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 LF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XXX 各项损失合计 109,238.62 元;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晓秀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最大化地保障了伤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