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游劝荣

干事创业,政绩观至关重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也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政绩观端正与否,直接决定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关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成色,影响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的实际成效。审判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把“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把案子办出来、办快些、办好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正确政绩观是关于干的认识、发展的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什么叫政绩?顾名思义,就是为政之绩,即为政的成绩、功绩、实绩。”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干事创业的认识论、方法论,体现在抓发展、谋发展上,要求我们实实在在创造出业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从“一五”到“十四五”,我们国家七十余年奋斗历程,就是一部不断深化发展认识、接续创造发展实绩的创业史。如果连政绩都不出,又有什么政绩观可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要学深悟透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从思想根源上厘清认知、固本培元。

(一)充分认识“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在司法为民中站稳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些重要论述,从本质上回答了政绩观的根本立场问题。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深深植根于我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办理、每一次诉讼的便利高效、每一项权益的依法保护之中。审判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如我在诉”的意识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依法妥善审理好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消费等民生领域案件,以优质的司法服务解难题、定纷争、暖民心,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只有“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才能真正树牢为民造福的正确政绩观,创造出让人民满意的司法业绩。

(二)充分认识“树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在服务大局中校准价值坐标。新时代的伟大变革告诉我们,真正的政绩,必须是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对人民法院而言,“树什么样的政绩”集中体现在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方面,既要善于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要善于通过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是要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地方工作时,就深刻洞察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鲜明指出“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保平安同样也是政绩”,开启“大平安”建设实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办案中敏于把握安全要素、落实安全要求、防范安全风险,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助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助力更高水平平安建设。二是要服务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湖北法院应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湖北省委中心工作大局,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抓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充分认识“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在真抓实干中明晰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对人民法院而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核心在实干、关键看案件,要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要求,坚持以实干出政绩,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始终尊重司法规律,立足审判主责主业谋划推进各项工作,沉下心来把基础打牢、把机制理顺、把案件办实;坚持将实干导向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围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精准、法律适用是否得当、程序执行是否严格、矛盾化解是否彻底等关键环节持续发力,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

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既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征程校准履职方向、厚植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对于引导广大干警从思想深处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这一根本问题,更加科学务实推动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要求我们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我们的政绩观必须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结合起来,更深更实落到司法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司法办案的实际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的内在要求,要求我们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权威,关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能否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立足党长期执政的大局,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公正裁判取信于民,以高效解纷服务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彰显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消解社会对立、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厚植党的执政优势,筑牢党长期执政最坚实、最可靠的法治根基。

(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推进事业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要求我们切实防范纠治问题偏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就能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能否如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干部能否以正确政绩观校准航向、务实担当。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落实“三个对照”要求,深入查找、坚决纠治“重眼前轻长远、重显绩轻潜绩、重上级轻群众、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等政绩观错位偏差问题,引导干警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上,以实干实绩实效为“十五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司法力量。

将正确政绩观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整体领悟,也要具体落实。人民法院要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转化为推动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司法实绩。

(一)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把案件办出来、办快些、办好些。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衡量政绩观最直接的标尺。无论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还是定分止争、维护公正,最终都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司法个案来实现。面对持续攀升的案件压力,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提升审判质效。一是确保案件办出来。要常态化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严格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狠抓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办案等问题,确保在法定审限内把案件办出来。二是尽可能办快些。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速裁快审工作,压缩立案、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办理时限,深化运用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系统,推动诉讼全流程提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三是把案子办好些。要充分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体检表”作用,强化对案件全流程、全要素的精准监测和靶向纠偏,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持案结事了人和,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致力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巩固党长期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政绩观在审判工作中最鲜明的体现。人民法院要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努力让矛盾纠纷经过司法程序处理后实现“案结事了”。一是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现入驻县级综治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人民法庭全面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做实指导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工作,推动形成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二是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健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机制,全面推广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改革经验,持续抓实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工作,支持行政复议更好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深化失信惩戒预警和信用修复机制,持续开展“荆楚雷霆”专项执行行动,稳步推进执行工作规范提升,加大“执破融合”、交叉执行、终本清仓工作力度,以超常决心、超强力度打好执行攻坚战。四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扎实开展集中化解信访问题专项行动和民生领域信访问题集中治理,健全院庭长常态化接访、包案化解和“每案必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坚持以办案促治理,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助推社会文明进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不能止步于“办完案件”实现个案定分止争,更要通过公正的裁判明确准则界限,传递价值导向,促推社会文明进步。人民法院要坚决转变“就案办案”思维,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是切实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坚持法、理、情相融合,在庭审过程、文书撰写、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裁判考量,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服判息诉,减少因不理解或猜疑引发的上诉、申诉和信访现象。二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善于从“小案件”中发现“大道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敏锐识别那些蕴含规则引领价值的案件,投入优质审判资源,开展案例培育工作,精心将其打造成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品案例,向全社会亮明司法传递价值导向、彰显公义良知的鲜明态度。三是善于通过司法建议促推社会治理。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制度漏洞、管理缺失和风险隐患,及时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健全跟踪回复、反馈落实、效果评估闭环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四)坚持实事求是,讲常识、讲逻辑、讲规律,坚守底线。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也是正确政绩观的思想根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把实事求是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客观事实、恪守司法逻辑、遵循司法规律,牢牢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一是讲常识。司法裁判不能脱离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普遍认知。要把常识作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在坚守法理的同时通达事理、契合常情,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二是讲逻辑。司法裁判本质上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推理过程。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到作出裁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逻辑,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论证充分,确保推理过程严密周延、裁判结论逻辑自洽。三是讲规律。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要尊重审判权运行规律,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和诉讼程序要求,不违背司法规律搞“运动式”办案,不脱离客观现实制定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因片面追求“数据好看”而损害司法公正。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正确行使审判权。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监督下行使。人民法院要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织密制度笼子,防止审判权滥用。一是强化审判权制约监督。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办案权责清单,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健全案件评查、流程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到监督不缺位、履职不越位。二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积极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规范程序确保律师意见进入案件决策环节,借助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以监督倒逼作风转变、质效提升。三是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监督贯通协调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风腐同查同治,筑牢廉洁司法防线。

(六)坚持夯基固本,努力办成几件打基础、利长远、改变面貌的事。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我们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扎扎实实办好对审判事业长远发展有深远影响的事情。一是筑牢审判事业发展的根基。要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主动加强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各方支持,推动解决长期制约基层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化“脱薄攻坚”工作,精准对接基层司法需求,通过定期评估、定点督导、优先支持等举措,推动相对薄弱基层法院脱薄向强、质效创优。二是持续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提请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着力解决法庭布局不优、保障不力、功能弱化等问题。要把抓好《决定》《意见》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支持保障,让“小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中展现大作为。三是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要抢抓机遇,拥抱新科技,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深度应用,用科技力量解放司法生产力,推动实现审判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深刻变革。四是着力锻造高素质审判队伍。要解放思想,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等观念,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涉外、海事、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库,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荆楚审判文明之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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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5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