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受伤索赔的案件里,一般大家会觉得涉及的多方都得承担责任。可在这起案子中,工人张XX在工地受伤后向四个被告索赔,最终却只有一家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他被告都不用担责,这结果实在让人想不到。
"案件基本事实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973年出生的江苏人张XX,在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进入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他和1990年出生的安徽宿州人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左右,张XX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之后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费用已由刘X垫付。张XX受伤后向相关方汇报,对方表示愿意赔偿让他回家休息,可后来再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XX要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他认为自己是在工地干活受伤,几个被告都和工程有关,所以都该负责。
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而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刘X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施工。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作业出界与否和承担主体责任无关。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的认定逻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招用的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不应承担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在其转包标段工作,也不应承担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同样不承担责任。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张XX未提供,所以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起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工地受伤索赔时,一定要先明确用工主体。劳动者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和用工主体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等。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很关键,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建筑企业在分包工程时,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受伤索赔涉及多方,但最终只有一家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样的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也凸显了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关键要点。在本案中,他准确抓住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为当事人成功抗辩。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让他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更加得心应手。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