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是危化运输的“安全身份证”,是确保运输安全、落实各方责任的核心文件,不规范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与法律风险,违规可处2000至5000元罚款。近日,3起未按照规定制作电子运单案件,累计被处罚款8000元。
案例一:
近期,福建南安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S215线丰州镇素雅村路段检查吴某驾驶的闽J2**33轻型罐式货车,该车运载1.3吨柴油,从石井镇某油库运往康美镇某工地,人车及押运人员资质均齐全。
执法核查发现,驾驶员提供的该趟危险货物运单显示承运公司为福鼎某运输公司,起运时间2026年3月14日,起运地是泉州市丰泽区,目的地是泉州市丰泽区某产业园、鲤城区,运单标注信息与实际运输情况不一致。
福鼎某运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6月12日9时45分,湖北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鄂州市华容区武鄂高速葛店站出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检查,发现武汉市**公司驾驶员杨**驾驶鄂**轻型厢式货车从事丙烷危险货物运输,该车押运员为左**。
经查,此趟危险货物承运人为武汉市**公司,本次运输丙烷共计100罐,但随车危险货物运单填报货物数量仅为40罐,运单记载货物与实际装载货物数量严重不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武汉市**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承运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当日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交通运输局立即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序号39情形一,对武汉市**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6月5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隐患大排查通报,6月4日下午发现郴州一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湘LB3**1号车随车押运员与危货电子运单上的押运员不相符。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法人进行询问,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所属湘车辆于2026年6月4日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在制作该趟次运输任务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时,填写的驾驶员为肖*林(男),押运员为杨*威(男)。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该车监控进行抽查时,发现实际随车的押运员为梁*凤(女)。押运员杨*威因临时有事更换为梁*凤后,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重新制作电子运单。
当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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