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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对标参考、良性竞争本是行业常态。但当市面上出现一个竞品,发帖宣扬对方抄袭,这是正当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今天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一家经营机械键盘轴体、键帽等一系列零部件的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专利授权,且其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早于与其业务相近的B公司。

2022年5月初,B公司在某键盘爱好者论坛网站发布文章,称A公司抄袭仿造其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随后相关文章引发该网站大量网友关注,并成为站内热度极高的文章,甚至在其他网络平台也引发热议。此外,B公司在论坛网站开展抽奖活动,要求参加抽奖者在抽奖界面发布“支持原创、抵制抄袭”等内容,鼓励购买A公司产品的用户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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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遂提起诉讼。

B公司辩称,A公司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且B公司在网上发表的均为公开、客观的信息,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B公司称A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是在2022年3月至4月之间,但根据B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B公司获得涉案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5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公司于2022年5月底才取得涉案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由此可见,B公司在尚未取得涉案产品专利授权之前,就在网上发布A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抄袭其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不实言论,其行为对A公司的社会评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且B公司认为A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但B公司既未申请鉴定,也未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其当庭确认尚未掌握A公司侵权的充分证据。

B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应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在对同业竞争者的市场行为进行分析、作出结论或公开发表评论时,相比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该更为严谨、审慎。B公司发表的文章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监督,而是为了贬低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客观上看,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会对A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以及其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A公司的商誉也会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准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市场竞争应以产品和服务的品质为本,切勿以恶意贬损同业竞争者作为牟利捷径。任何以贬损竞争对手为手段博取流量、抢占市场的做法,短期或许能制造舆论优势,长期看反而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和法律信用,得不偿失。

对经营者而言,在网络公开发表涉及竞争对手的言论,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表达是否客观、言论是否克制,缺一不可。尤其是在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争议中,权利取得以行政公告或司法认定为标志,在尚未获得授权或生效判决之前,不应以“侵权”“抄袭”等确定性措辞对竞争对手作出定性评价,更不应将舆论场当作“先行审判”的平台。未经核实或尚未掌握充分证据即公开发布贬损性言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若确认为合法权益受侵害,应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对消费者而言,面对网络上的企业争议言论,应保持理性判断,避免被营销话术引导。在事实尚未明朗之前,不宜轻信一方言论、草率站队。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可能成为不实言论扩散的推手。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守护。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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