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随处可见,他们穿梭于街头巷尾,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然而,由于工作节奏快、在途时间长,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撞了人、伤了车,该由谁担责、怎么赔偿,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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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6日,陈某横穿道路时被外卖骑手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住院期间由其子陪护。

出院后,陈某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陆某协商未果,遂将陆某、陆某的用人单位、接单平台以及保险公司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四被告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8000余元的8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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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平台认为,其仅为技术服务方,与陆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表示,事发时陆某正在为其提供配送服务,认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为陆某购买了互联网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陆某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赔偿责任严格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公司无承担约定外责任的义务。陈某的诉请中过高部分应依法核减,医疗费须凭有效票据核实,并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护理费须提供实际支出凭证,否则公司不予认可。其他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陆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对结果予以采信,确定由陆某承担7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医疗费,陈某有相关病历、诊断报告和收费票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陆某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低于当地标准,法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共6天计算,共计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和交通费,因医嘱未要求加强营养,且无实际支出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陈某各项损失合计77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陆某系用人单位网约配送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配送任务,因此其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平台公司为平台技术服务提供方,未与陆某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亦未实质管理其配送行为,不构成侵权主体,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用人单位为陆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在限期内,保单约定第三者人员责任保险金额为45万元,其中关于赔偿范围的约定系双方合意内容,并非免责条款,故不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仅需按照保单约定事项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合计4900余元;用人单位赔偿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越来越多,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旦发生事故,该由谁担责、如何赔偿,常常引发争议。用工关系复杂、涉及主体多元,是这类纠纷难处理的主要原因。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为用人单位利益服务”。如果企业通过协议给骑手派单、定规矩、发工资,骑手在劳动过程中接受其管理、为其创造收益,那就应当对骑手工作中造成的事故承担替代责任。而仅提供技术匹配服务的平台,不直接雇佣骑手的,通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企业为劳动者投保时,保险赔不赔、赔多少,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如果保单中约定仅涵盖医疗费、护理费,那么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即便实际发生,也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须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否则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企业应当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依法为劳动者配置足额保险,防范风险于未然。劳动者亦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存用工协议、接单记录、工资流水等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准确锁定责任主体。如不慎与外卖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收集保管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凭证,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地赔偿标准合理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提起诉讼前,注意核实实际用工单位。

文字:孙盛峰 李 礼 欧阳晨娟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