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证监局)

来源:陕西证监局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査,你分公司员工刘浩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