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7月29日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5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结合审议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进一步调研论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将法规题目由“规定”修改为“条例”,对养犬登记、电子标识、公共场所携犬、养犬行为规范、涉犬经营、犬只收容领养等作出系统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后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拟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取消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划分

围绕禁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将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此前按区域划分管理区的做法,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相关法律已对烈性犬饲养、交易作出统一限制,原有按城六区与其他区区分的管理模式依据不足,且各区自行划分重点与一般管理区的做法也容易造成标准不一、公众理解困难。

因此,条例草案拟取消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改为授权市、区政府根据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在特定区域划定禁止养犬或禁止遛犬范围;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市政府可临时划定禁遛区域。

在养犬数量与费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适当降低单只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对多只犬实行梯度收费,以引导合理养犬并提升登记率。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还明确,对残疾人饲养导盲犬、辅助犬以及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犬只完成绝育、通过领养取得犬只或连续三年无违法养犬记录的,可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拟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后,应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携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完成电子标识植入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养犬人应凭免疫证明和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对于在外地饲养、需在京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草案要求核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情况;未接种疫苗或者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应及时补种、补植。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也应及时补植。

条例草案提出,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标识记载养犬人基本信息、犬只品种和免疫信息、登记年检信息、违法处罚记录等,并推动相关部门实时共享、每年度比对信息。

为方便养犬人办事,条例草案还提出,本市应逐步实现在同一场所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年检等服务。依法登记、年检的,免收下一年度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公共场所携犬拟分类管理,明确场所管理者责任

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问题,条例草案不再仅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而是对不同公共场所分类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未开通宠物托运业务的候车(机)室、轨道交通车站和餐饮场所等,禁止携犬进入。

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如具备相应硬件设施、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处置突发情况,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核查后,出具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对经备案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草案要求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明确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核验养犬登记证明,落实安全卫生管理、巡查和纠纷处置等责任。携犬人进入相关场所时,应为犬只佩戴嘴套,防止犬只随意便溺,并配合场所管理措施。

细化遛犬、乘梯等行为规范,虐待遗弃等可被限制养犬

围绕养犬人责任,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对自己的养犬行为负责,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携犬出户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并对犬只实施有效控制;养犬人还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进入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时,条例草案要求采取收紧束犬绳、为犬佩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和同行乘客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后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例如,个人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个人遗弃犬只的,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完善流浪犬处置和领养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流浪犬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人员等对流浪犬情况进行监测;发现流浪犬数量、种类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可以组织集中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逃逸犬以及流浪犬。对可通过电子标识查找到饲养人的逃逸犬,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饲养人在五日内认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容犬只,犬只留检所应公布其种类、犬龄、健康状况等信息,做好领养服务,并为领养犬只集中办理免疫、植入电子标识、登记办证等事项。经市公安机关认可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可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