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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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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对甘肃逾期未报废、系统已注销仍上道路行驶的中重型客货车辆予以曝光,请相关车辆所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尽快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逾期未报废、已注销

仍在甘肃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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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再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编辑 | 岳青、杨晶宇

责编 | 刘小曼

主编 | 狄春华、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