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节选)
《规定》第1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一是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关于以什么为依据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主要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为基准;[2]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时间为基准;[3]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基准。[4]
在国外法学家研究时间效力的著作中,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如萨维尼在《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就同时使用这些概念。
《规定》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民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本身就是法律评价后的概念,而对于是否能够形成民事关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以民事关系的产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行为和事件在外延上是否包括状态存在争议,逻辑上可能存在不周延,而法律事实既涵盖了行为和事件,还可以包括行为、事件之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状态、期间经过等,较为全面、稳妥。
第三,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有先例可循。
经检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九民会纪要》第4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并将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是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规定》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3类情形: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情形,也即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规定》予以明确,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因为:
首先,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衔接适用需要考虑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当事人合理预期保护两个因素。保护当事人预期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行为后果的预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抗辩。
其次,适用新法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的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自然就落人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是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当然解释。
最后,适用新法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跨法民事行为采取适用新法的规则,《九民会纪要》也是采用这一做法,对跨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
对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民事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持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条不断延伸的线。[5]
例如,一次性交付行为就属于瞬间性法律事实,而持续一定时间的拘禁、胁迫等就是持续性法律事实。
持续性法律事实不同于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事实,而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是多个法律事实。
例如,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大量生产侵害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这些侵权行为并非是一个持续性的侵权法律事实,而是批量的、间隔很短的反复性侵权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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