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赵女士生下三胎后愁容满面,家里养前两个孩子都已经非常吃力,实在无力再养一个。医生见她困难,牵线搭桥把娃“送”给了医院一名护士,对方给了7万元补偿,还说好当亲戚一样走动,随时能看孩子,每年生日还能接回家过。赵女士动了心,觉得孩子去好人家能有更好的将来,自己也能经常见到,于是就点了头。可孩子送出去之后,收养方各种理由推脱不让她见,说“见多了养不熟”。赵女士后悔了,铁了心要把孩子要回来,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2023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她拿回抚养权,可收养方却带着孩子消失得无影无踪。

一、7万块不是“卖孩子”,说好的探视权全成了空头支票

赵女士说,当初收那7万块,不是把孩子给卖了,是实在揭不开锅,对方主动提出来的补偿。双方白纸黑字说得好好的:像亲戚一样来往,赵女士随时可以看孩子,每年生日还能把孩子接回家过一天。可孩子一送出去,对方态度立马变了。赵女士想去看孩子,那边找各种借口推脱,什么“孩子太小经不起折腾”“等大一点再说”。后来干脆摊牌了:老来见孩子,孩子就跟养父母不亲了,养不熟。赵女士这才反应过来,之前的承诺全是画饼,自己上当受骗了。既然你们不让见,那就把孩子还给我,我甚至可以让孩子继续叫你们爸爸妈妈。但对方根本不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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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方慌了,直接把孩子二次转手藏了起来

孩子8个月大的时候,双方彻底撕破了脸。赵女士上门要孩子,对方死活不给,后来直接放话:孩子我们已经送人了,不在我们这儿了。可赵女士明明在医院亲眼看到孩子跟养父在一起,她冲上去一把把孩子抢过来抱在怀里,结果养父硬生生把孩子从她怀里夺走了。赵女士说那一刻心都碎了,那是她身上掉下来的肉,现在连抱一下都成了奢望。为了要回孩子,赵女士一次次起诉,收养方也不是吃素的,拿出各种证据跟她周旋,甚至一度把案件撤销了。但赵女士死磕到底,终于在2023年6月拿到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她拿回孩子抚养权。可判决刚落地,收养方带着孩子消失得干干净净,赵女士拿着判决书找不到人,只能先做完亲子鉴定,补办出生证明,把户口落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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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和情理撞了个满怀,这孩子的归属到底该听谁的

从法律上讲,这事儿的关键就两点:收养登记没登记,符不符合收养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白纸黑字写着,收养必须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登记了才算数。如果护士那边根本没办登记手续,那这个收养关系压根就不成立,赵女士作为亲妈,要回孩子天经地义。再一个,收养还得符合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赵女士当时养三个孩子确实吃力,符合“特殊困难”的认定,护士想收养也没问题。可一旦合法登记成立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孩子跟亲妈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一刀两断了,赵女士再反悔要孩子,法律上站不住脚。

法律分析

第一,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看的是有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收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没登记,就不算合法收养,亲妈随时有权要回。

第二,送养孩子得符合“特殊困难”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送养。赵女士当时的情况属于这一类。

第三,一旦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孩子跟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就全部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这种情况下亲妈再反悔,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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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看得人心里堵得慌。赵女士当初因为穷把孩子送人,后来又拼了命要回来,她错了吗?站在一个母亲的角度,她没错。可收养方呢,花7万块,搭进去全部心血养了那么久的孩子,说还就要还,他们又做错了什么?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孩子不是物件,送出去就收不回来。生孩子之前想清楚,养不起就别生,生了就别轻易送人。这不是买卖,这是活生生的人。

第二,如果实在没办法要送养,必须走正规法律程序,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口头约定、私下给钱,最后全是一笔糊涂账,谁都不落好。

第三,收养孩子的一方也要清醒,收养法不是摆设,合法登记才能保护自己。私下交易不管给多少钱,在法律面前都经不起查。

赵女士现在拿着判决书找不到孩子,收养方带着孩子不知去向。这场拉锯战里,最可怜的是那个孩子,被送来送去,被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没人问过他愿不愿意。

家是讲爱的地方,不是交易的地方。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愿每一对父母都能想清楚再要孩子,要了就负责到底。

讨论话题

1. 赵女士收7万块把孩子送人,这算不算变相买卖儿童?该不该追究责任?

2. 收养方带着孩子消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种行为该怎么处理?

3. 如果孩子找回来了,你觉得应该还给赵女士,还是留在养父母身边对孩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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