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现实中仍有“碰运气”的肇事者

心存侥幸妄图“一跑了之”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7月18日,李某某驾驶车牌为云LWQ***号小型汽车沿大理州宾川县南苑路由南往北行驶,8时5分许,行驶至南苑路北端时,其驾驶的云LWQ***号小型汽车驶离路面与停放在空地上的云L64***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选择报警,却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接到被撞车辆驾驶人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多方努力,迅速锁定了涉案车辆和肇事逃逸嫌疑人,并立即通知嫌疑人前往宾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调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宾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李某某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来源:大理交警

编辑:施滢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