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同步公布两起典型案例,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此举旨在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守护诚信契约精神,助力夯实人力资本,保障人才投资良性循环。
《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批复》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医生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于2016年与医院签订《某医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约定读研期间医院照发工资福利,魏某毕业后返岗工作。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辞职须全额赔偿学费和工资,并5倍赔偿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9月,魏某入学读研后未再回院工作,医院持续为其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9月,魏某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5倍奖金赔偿数额过高,基于兼顾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的考量,酌情调整为3倍;其他无偿取得的费用及五险一金应当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至2023年就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方签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不少于8年,违约按已发工资福利总额1.5倍支付违约金。
读博期间,学院向杨某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及缴纳社保合计677252.21元。杨某毕业后未返岗,三次递交辞职申请,后入职某大学担任教职人员。
审理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某违约离职构成违约。考虑到杨某读博期间仍参与完成学院多项科研课题及发明专利,提供了部分劳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综合服务期限、违约程度等因素,按工资福利总额的70%酌情认定违约金474076.55元。此外,某大学在杨某与学院人事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招用杨某担任教职人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指出,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目标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这种投资具有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对事业单位信任的透支。
最高法表示,《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有利于事业单位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核心业务,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使学历教育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强化队伍支撑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树立契约意识、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承载的赋能人才、发展事业、服务公益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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