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齐政规〔2026〕2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17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汽枪、自制猎枪、鸟铳、地枪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毒药、麻醉药、农药、爆炸物、雷管、排铳、弹弓、弩、弓箭、扎枪、粘网、捕笼(包括但不限于滚笼、拍笼、踏笼、猎笼等)、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窖捕装置、水淹设备、猎套(钢丝套、绳套、尼龙套等)、猎夹(铁铗、兽夹、弹簧夹等)、涂剂粘捕、刀具等伤害野生动物的工具,禁止使用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等新型伤害野生动物的工具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机动车追赶猎捕、使用无人机等新型破坏野生动物的工具猎捕、使用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使用猛禽猎捕、使用猎狗围猎、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挖洞、陷阱、笼捕、窖捕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迁徙过境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情况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齐齐哈尔市林业和草原局:0452—2797520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0452—110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6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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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来源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耿德波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