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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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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3日,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在拆除某河道网架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待拆除钢架吊点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易某某违反施工方案安排张某某站在网架东侧的连廊上先行切割网架连接点,导致待拆除的网架坍塌,将站在网架东侧连廊上未挂安全带的陈某带落至地面,导致死亡。该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罚款52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并存在违法发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多项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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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