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期(20260728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8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0轮,云南玉昆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37分钟,云南玉昆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9号队员处在越位位置且干扰到了本方守门员,应判对方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队射门时,其9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有向球运行方向的跑动和躲避动作,影响了深圳新鹏城守门员的判断和扑救,构成干扰对方的越位犯规。应判云南玉昆9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VAR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0轮,云南玉昆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73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铲抢深圳新鹏城19号队员。裁判员判云南玉昆34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的犯规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4号左腿铲抢动作较为危险,但仅与深圳新鹏城19号腿部刮擦接触,后续云南玉昆34号右腿与对方的接触是致使其倒地的主要原因,就接触结果和程度看,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未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云南玉昆34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6轮,石家庄功夫VS南通支云。比赛第18分钟,石家庄功夫31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其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不构成越位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石家庄功夫队踢任意球时,无任何队员处于越位位置,裁判员判石家庄功夫队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由于裁判员在球进门之前鸣哨停止了比赛,此判例无法认定后续进球是否有效。
(视频:判例3)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6轮,石家庄功夫VS南通支云。比赛第45+4分钟,石家庄功夫31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其进球前争顶头球时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争抢头球时的相互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判石家庄功夫31号犯规在先的决定错误。由于裁判员在球进门之前鸣哨停止了比赛,此判例无法认定后续进球是否有效。
(视频:判例4)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6轮,延边龙鼎可喜安VS梅州客家犀旺。比赛第23分钟,延边龙鼎1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进球前对本方5号队员犯规,随后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10号与梅州客家5号在争抢位置时,均有使用手臂主动与对方接触的动作,双方均未构成犯规。随后延边龙鼎10号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视频:判例5)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18轮,大连可为VS大连英博B队。比赛第30分钟,大连英博B队4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判其倒地时手球犯规。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5号队员对本方34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双方争抢球时,大连英博B队45号率先触球,大连可为35号试图触球时踢倒大连英博B队45号,构成草率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大连英博B队45号手球犯规的决定错误,漏判大连可为35号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视频:判例6)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18轮,兰州陇原竞技VS上海赛更达。比赛第90+5分钟,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21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臂控制球,手球犯规,并由兰州陇原竞技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兰州陇原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守门员的手球犯规破坏了本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应予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首先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无法确认上海赛更达21号守门员是否在本方罚球区外手臂控制球,对于其是否构成手球犯规,评议组不予认定。其次,评议组一致认为:即使上海赛更达21号守门员在罚球区外手球犯规,根据球的位置和向球门线运行的大致方向,以及攻方队员对该空中球的控球可能性,并不满足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在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不是红牌。
(视频:判例7)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8轮,厦门飞鹭VS杭州临平吴越。比赛第75分钟,杭州临平吴越33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判厦门飞鹭8号队员对杭州临平吴越33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8号与对方33号接触的力量不足以使后者倒地,且接触地点在罚球区外,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杭州临平吴越33号停球时将球停至身体右侧,双方均有争抢球机会,杭州临平吴越33号向右变向,双方正常接触,厦门飞鹭8号手臂与杭州临平吴越33号接触的力度未达到犯规程度,不应判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判厦门飞鹭8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视频:判例8)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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