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成都7月29日讯(记者 葛仁鑫)今天,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上,《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这是四川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法治支撑。
“带娃不仅是家事,更是法定义务。”条例第八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陪伴未成年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二条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设置了刚性约束: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划出红线: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针对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社会痛点,条例第十六条整合完善了联动保护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对家庭教育严重失职、失能的家庭建立预警及救济制度;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动机制,为遭受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且跟踪回访。
作者:葛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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