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南京全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全炻私募”)前从业人员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李峰在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
违规事实与监管依据
江苏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李峰在南京全炻私募任职期间,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牟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后续权利与执行要求
公告同时明确,李峰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显示出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法规链接
法规名称 具体条款 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牟取利益 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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