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漂移、“翘头炫技”…

部分青少年为了追求刺激,冲锋“耍帅”

把“飙车”“翘头”当成胆量和酷炫的象征

加上短视频平台的流量诱惑

将“飙车炸街”视为常态

将年龄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很容易在危险边缘越走越远

东莞交警近日公布两则案例

严打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李某违规载人,实施翘头炫技

2026年6月26日4时57分许,驾驶人李某(16岁)搭载乘客邓某(20岁),为追求刺激、逞强耍帅,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在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路段实施翘头炫技的危险驾驶行为。相关现场画面被群众拍摄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引发网络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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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相关线索后

东莞交警迅速开展核查溯源工作

于6月27日成功锁定涉案人员

并将两人查获

经核实,李某、邓某

对其违法行为如实供认

交警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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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勤人员依法对驾驶人李某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鉴于李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不予送拘留所执行。

✅️乘客邓某由于全程参与、放任危险炫技行为,共同扰乱公共道路通行秩序,执勤人员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市民举报反映,交警迅速追查

2026年6月9日17时06分许,东莞交警清溪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在清溪镇清塘一路路段有电动自行车作出“翘头”行为。收到举报后,执勤人员迅速视频追查,并于清凤路镇标处将嫌疑车辆抓获。

经查,驾驶人张某于6月5日2时45分许,驾驶无牌轻便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途经清溪镇福星南街路段时作出翘头行为,翘头期间有其他社会车辆通行,扰乱道路通行秩序,经核查张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如实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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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勤人员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张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青少年作为社会关注的群体之一

交通安全意识较薄弱

同时喜欢追求刺激、寻求认同感

加上叛逆心理,无视交通规则等

特别是暑假期间

青少年闲暇时间增多

种种因素诱导下,违法风险递增

以为很“帅”

实际上是在拿自己的生命赌博

“飙车炸街”的

危害

事故风险极大

“飙车炸街”的车辆一般是通过非法手段,对外观、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等进行了超出原车负荷的改装,改变了车辆原有的技术参数,容易留下火灾隐患,或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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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秩序

“飙车炸街”行为高度集中于夜晚至凌晨时段;地点则相对固定于路况较好、车流较少的开阔道路或偏远环线。这些路段因其平坦宽敞、视线通畅的特点,常被非法“飙车”者选作竞速和炫技的场所,严重扰乱周边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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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未知风险加剧

“飙车炸街”背后往往滋生一系列衍生次生危害,加剧公共安全风险,对社会秩序、未成年人成长等多个层面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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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家长们

要重视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

尤其在暑假期间,更要看管好孩子

绝不允许他们独自驾驶机动车

也不可骑行改装车上路

同时,要反复告诫孩子

在法律面前

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一旦违法,就要承担应有的后果

未成年人“飙车炸街”相关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飙车炸街”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典型违法行为,与之相关的法条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对于未成年人“飙车炸街”导致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监护人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还应当负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马路不是“炫技场”

交管部门对于“飙车炸街”行为

采取零容忍态度

请广大青少年自觉遵守交规

安全文明出行

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东莞交警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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